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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只有短短十几年的历史。2002年,根据司法部的要求,上海市率先在当地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北京也开始了社区矫正工作,之后社区矫正便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而直到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现才使得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真正确立其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制度给犯罪人提供了人道的改造环境,为犯罪人融入社会提供了一个缓冲期,有利于犯罪人接受教育改造重新生活;社区矫正制度避免了轻刑犯在监狱中受到交叉感染,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安定团结;社区矫正制度也大大节约了社会资源,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对于这样一种创新性的刑罚执行方式,有必要不断坚持和完善。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不断发展,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指导意见、通知等指导了全国的实践活动,而各地纷纷制定了不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推动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截至2013年1月底,社区矫正在国内的覆盖率已经超过了95%,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每月平均增长1.32万人。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立法不够完善,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严格说来处于无法可依的地步;社区矫正的适用率仍然有待提高;社区矫正的专业队伍建设不足,执法工作人员少且主观认识不足、客观能力不够,社会辅助人员参与较少,没有形成专业的矫正队伍;矫正内容单一,针对性的矫正项目较少并且均以监督为主,缺少教育帮扶内容。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任重道远。首先必须完善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操作进行有法可依。国内学者都认为我国要努力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但是对立法步骤和如何立法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都是因为对社区矫正性质认识不同,对国内社区矫正实践和立法的发展阶段认识不同;其次必须着力于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可以通过建立广泛的审前调查制度、提升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来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审前调查制度为适用社区矫正提供了依据,社会的高度认可是社区矫正能在社区中顺利进行的社会基础与必要前提,然后要努力建设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的矫正队伍是大量适用社区矫正的必然要求,任何制度的有效动作都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再好的制度也要有专业的工作队伍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再次要不断丰富矫正内容。为矫正服刑人员制定更多的合理的矫正内容,有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最终达成社区矫正的初衷。最后,要建立二元化的矫正体系,把未成年人的矫正从普通的社区中独立出来。未成年犯罪人有着与成年犯罪人不同的心理和生理特征,处于人生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生活重点。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必须根据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理,区别对待,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成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