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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十多年以来,有过成功的辉煌,也有诸多的无奈,最终暴露出内在的缺陷,以至于名存实亡。这一现象自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得到了改善,新条例引入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为行政复议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命力。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为一种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结合,采用柔性的解决机制,行政复议双方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导下,遵循自愿、合法等原则,通过平等的交流与协商,最终把行政纠纷化解开来。同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一些环节难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立法中有关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关于调解的范围、程序、效力等方面规定不尽完善,且缺乏对行政复议调解的救济措施等。本文作者尝试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放眼于行政复议改革的大背景,对这一制度进行发展和完善。本文除了第1章绪论外,内容主要为四个部分。第2章主要介绍了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概念及构成要件,与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制度进行了辨析,提出自己的看法。接着阐述了行政复议调解与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第3章回顾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情况,对有关的争议进行了论述,从而排除了立法上不适用调解的理由。紧接着从我国传统文化基础、法律经济基础和现实基础出发对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存在与发展的理由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强调这一制度的生命力。随后指出了行政复议调解的立法意义以及条例规定的不足。第4章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法国等域外的行政复议调解立法情况以及得出的评论与借鉴。第5章为本文的重点,对我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进行了发展与完善。主要从行政复议调解的原则、适用的范围、程序设置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救济等各个方面展开研究,并且与行政复议改革相衔接,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展望。最后是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