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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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是伴随着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理念;它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传统的伦理强调人对社会的一种依赖关系,而环境伦理进一步揭示了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如何从法学的视角加以体会,或者说如何被吸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伦理的效用和未来走向。环境伦理的历史轨迹表明,每一次环境运动都是对旧价值观的扬弃,作为其成果的表现,是人类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不断得到扩展,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会反映到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生态化的社会需要生态化的法律。由此,从法学的视角对环境伦理加以观照就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选择了以“权利”作为环境伦理的法律观照的切入点,是因为“权利是最强硬的道德货币”,一个主体,只要获得了某种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在法律上获得了一道坚固的屏障,可免遭他人的随意伤害,他的权利便构成了对他人的行为的一道不可逾越的边界。 本文要着力论证的正是自然的权利,它意味着承认自然的价值、尊重自然、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等基本观念的法律化,这些观念已经开始逐渐影响到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变革。 第一章首先通过列举环境问题的现状,引出自然权利在传统法学中的不应有的缺席。这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即提出问题,并追溯了问题的由来。认为以牺牲非人类环境要素企图彻底救济人的权利是釜底抽薪的行为,而通过对人的单向保护以此获得对非人类环境要素的救济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在本章中,对为什么以“权利”作为对环境伦理的法律观照的切入点加以了说明,指出自然的权利实为整个环境伦理的焦点和中枢。 第二章从自然法、自然科学、哲学、宗教、经济学等层面论证了制度文明中的自然权利渊源,认为制度文明的过程在总体上不是人与自然背离的过程,而是人与自然统一的过程。制度文明为自然权利在法律层面的登场作了前期准备。 在本章中,首先追溯了自然权利的自然法渊源,即人类的法律文明并不是人纯粹的技术解构的成果,而是以人的自然的本性为基础发现、发展自然规则的结果。作为西方制度文明的基础的自然法先验地内涵了自然权利的思想。通过自然科学的进步、从目的论、机械论到有机论和整体论的哲学转向、宗教对自然的关切以及对自然的经济学分析,全景式地勾画出自然权利的时代背景。 第三章是全文的重心,也是本文立论的根本所在。为了清晰准确全面地表明自己对自然权利的认识,笔者从正反两面进行了论证。首先列举了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权利的诘难。其主要观点总结归纳为从权利的属人性、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自然权利的不现实性以及不可操作性四个方面对自然权利的否定。然后,笔者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对以上诘难——加以反驳,认为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的概念,从其历史演进来看,是沿着英国贵族——美国殖民者——奴隶——女性——美国土著民族——工人——黑人这一顺序不断扩大的,“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自然权利思想的合理性在于它是权利概念延伸的一个当然结果。自然权利思想的现实性在于事实已经证明人类中心主义不可能完全解决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类中心主义背景下,人们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技术基础和技术手段。工具理性的合理性主导着发展的方向,而功利性则影响着技术手段的选择和利用。其结果是人异化为物,技术上的合理性,就成为统治上的合理性,人越是控制自然,自然就越控制人、报复人。技术没有使人获得自然中的真正自由,作为人与自然中介的技术,其遮蔽的片面性只能使人获得控制自然的局部的、暂时的胜利。人们常常以为自己支配、改造自然的能力在迅速增加,却没意识到他们对自然的理解和审美能力在不断丧失。人们可以不断地破坏自然,而又不断地制造人工的自然,这种荒谬是人类中心主义固有的和本质的,从而也是不可消解和自我完善的。自然的权利并不依赖于自然的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便无资格获得权利能力”的说法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事实上在法律中一直都认可无责任能力的权利主体的存在。理性、道德自律和自我意识并不是获得权利的必要条件,只要在伦理的认同感上获得了共鸣,认可了人类只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平等和谐,我们并无既定的先验的优越可言,那么,自然距离“权利”不过一层一捅既破的窗户纸而已。事实上,自然权利理论已在法律实践领域不断拓展,主张自然权利的案例在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多有所见,其结果并未像国内某些学者在理论探讨中所担忧的那么“荒谬”和“混乱”。 在本章中,笔者专辟一节对自然权利理解上的误区提出质疑,择其要者列举了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分歧绝对化,将自然权利庸俗化的错误观念。认为发达的人类中心主义是自然权利的必由之路,自然权利不应沦为“极端的自然论”;反对不讲社会成本,无视科学规律,以过多的努力追求过少的东西;甚至表现为难以理喻的自相矛盾,不要生产,不要生育,不要耕作,不要工厂,不要养殖,不要砍伐,不要捕鱼,不要旅行,不要丢弃,不要建设。“环境行动主义”的自相矛盾在于这种行动主义总是在追求不行动,而且更大的问题在于采取的行动越是没有实践意义,就越是要提倡。而这种提倡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符合“环保主义”的标签。同时,基于伦理学缺乏实际有效的纠错机制的学科特点,笔者也表达了自己对“生态原教旨主义”的警惕和隐忧。 第四章考察了自然权利在现实法律中的渗透机制,指出了环境法对环境伦理选择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体现在现实的法律体系的任何一个宏观和微观层面上,限于篇幅,笔者在宏观上选择了作为法律理念核心的立法目的,在微观上选择了部门法中最具涵盖性和影响力从而也最具说服力的民法和刑法,作为本文的考察标本。这种选择完全是出于技术性的考虑,面对烟波浩渺广无际涯的人类法律之洋,“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也许是明智的,笔者必须承认自己对“举一隅而知三隅反”心存侥幸。 在本章中,通过对世界环境立法目的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的现状,论证了自然权利对立法目的的现实影响及未来走向。通过传统民法和刑法对自然环境保护手段上的不充分性,论证了民法典“绿色化”的具体构想及将自然权利纳入刑法保护客体范围的必要性。以此阐明了一个简单明确的法律事实:自然权利对现实法律的渗透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将不断继续。 第五章进入一个更加具体的微观范畴:探讨对自然权利进行司法救济的现实路径,即通过对权利救济最重要的诉讼机制,实现对自然权利的有效保护。这种诉讼机制实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种。本文首先考察了公益诉讼在各国的不同形态,以确立自然权利司法救济的实践基础;然后追溯了这一诉讼机制的理论渊源。通过对信托理论和代理制度的一般原理和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发掘,确立自然权利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由此,顺理成章地引出自然权利司法救济的关键——原告资格问题。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主要借助对各国现有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扩大原告资格纳入自然主体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构想。 第六章实际上是第五章的一个延伸部分。自然权利的司法救济要成为可能,就必须为自然在诉讼中寻找一位“代理人”,这个“代理人”据信已经找到——就是环保非政府组织。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现代社会中的发育和发展完善,实为自然权利链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本章中,笔者分析了环保非政府组织兴起的背景条件,列举了其主要类型,并着力探讨了在现代社会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和作用机理。认为其在普及和提高环保意识、参与立法与政府决策、参加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其地位是无可替代的。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差强人意,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成长与完善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1、在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相互关系上,反对将二者的对立绝对化,提出“发达的人类中心主义是自然权利的必由之路”、“贫穷不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在坚持以非人类中心主义为统摄的基本前提之下,主张充分认识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性及其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互补作用。 2、深入探讨了自然权利的司法救济问题。将自然权利诉讼案件分为纯正的自然权利诉讼案件和不纯正的自然权利诉讼案件。通过把后者(原告并非自然物)纳入到自然权利诉讼的范畴之内,大大拓展了自然权利诉讼机制的视野范围,为自然权利的司法救济开辟了更大的可能空间。 3、在自然权利诉讼的理论基础方面,打通信托理论和代理制度的隔阂,为学界习惯上的“代理”说法寻找理论出路。 4、提出并论证了“庸俗环保主义”概念,分析列举了其主要表现形态,从反面对自然权利加以衬托,使本文对自然权利的论述更加丰满。 5、以实证的方法全面梳理自然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在几乎所有涉及到的方面尽可能地分析解读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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