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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信息产业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物质、能量和信息号称当代人类的三大资源。物质世界中的任何物质都被打上了时空的烙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地理信息,即具有空间与时间概念的信息,占据信息总量80%以上。这些地理信息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城市规划、物流、交通、人口普查、疾病分析等各个领域,同时这些信息中的一部分还与国家安全与主权有着敏感的关系。地理信息凭借其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急切呼吁立法的关注。我国目前的地理信息立法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不能适应新时代纷繁变幻的要求,因此有待进一步完善,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正是反映了这一时代需求。论文通过四个部分对地理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予以探讨:第一部分:地理信息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的价值。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地理信息的概念和特点,同时引出与其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地理信息数据和地理信息系统,就地理信息数据与地理信息的关系,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建置过程等问题进行介绍,为本文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地理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论述做好铺陈。继而,本部分探讨了我国地理信息法律保护的价值:地理信息巨大的经济价值,重要地理信息事关国家安全和主权,地理信息多层次的法律关系都表明地理信息有着重要的法律保护价值。第二部分:地理信息法律保护中的利益矛盾与协调。在信息领域内,人们在信息生产、流转、使用的过程中因信息的确权、交换、保密等产生了一系列利益冲突。地理信息立法应协调地理信息生产、流通、安全与责任划分等领域内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方能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在地理信息生产领域,要在保护地理信息的产权的同时平衡公众利益;在地理信息流转领域,合理划分地理信息有偿共享与无偿共享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尊重市场规律,对不同类型的地理信息的价格“分类制宜”;在地理信息安全领域,地理信息的信息安全和信息自由并重,还应采取措施保护地理信息中的个人隐私权益;错误信息责任方面,合理认定因错误地理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责任。第三部分:地理信息法律保护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介绍了美国、欧盟各国先进的地理信息立法经验,总结出美国及欧盟对地理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版权法保护、信息公开法保护和隐私权法保护。在运用版权法对地理信息数据库进行保护时,由于受各自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影响,各国的立法规定各有特色,体现在:地理信息数据库确立版权法保护的标准,政府版权等。全民的政府要求全民的信息,信息的公开化要求政府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公开以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在政府机关和私人团体组织搜集、管理地理信息的过程中,美国及欧盟各国积极采取举措,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的同时兼顾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第四部分:我国地理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分析了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对地理信息法律保护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地理信息的产权归属、地理信息的定价、地理信息中的个人隐私保护和错误地理信息的法律责任认定,并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应当综合版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保护地理信息产权人权利的同时兼顾平衡公众利益;地理信息应当依据其用途区别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对于有偿使用的地理信息的定价应当采取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论文在借鉴先进国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地理信息领域处理个人数据时遵循的六项原则以保护地理信息中的个人隐私;错误地理信息责任应在分析错误产生阶段的基础上对信息责任者的瑕疵担保责任或产品责任予以具体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