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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在当今市场经济背景下,行政权力无处不在,关系着每个人。权力失控后果非常严重,同时,作为行政权力权力监督主体的纪委缺乏监督,失去控制,后果将更加严重。从社会管理职能来看,行政权力监督主体既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也有民间组织及个人,既体现国家的意志,也反映群众的呼声。行政权力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有着支配关系,两者辩证统一,相互矛盾相互斗争的同时,又相互依存相互统一。假设主客体间相互脱离,进而导致偏离规范或者混乱的局面,监督主体的存在价值和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行政权力监督体制渐趋完善,当前,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已经存在着三种监督系统。第一种监督系统是法律监督,就是运用法律来实现对政府的监督。第二种监督系统是政治监督,也就是利用政治体系来实现监督;第三种监督系统是社会监督,也就是利用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督。具体来看,第一种监督系统包括了司法监督;第二种监督方式包括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等;第三种监督方式包括了舆论和群众监督等。只有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把党的监督与以上众多监督主体结合起来,形成责权分明、联系密切、互相协调、信息共享的监督体系,确保加强对权力监督的合力作用。受现行政治体制、法制健全程度、政务公开状况和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造成行政权力监督主体的不规范。这主要包括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权力监督缺乏权威性、权力监督缺乏制度化、部分监督主体工作能力不高、各监督主体之间缺乏系统性和对行政权力监督主体缺乏有效监督六种形式。为此,提出了四点建议,规范行政权力监督主体,实现行政权力监督主体科学化、合理化、法制化、制度化、整体效能化、权威化、社会化和全面化。 本文最后一章以纪委为例,对如何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主体的监督进行了探讨。针对纪委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存在的特点和问题,提出了相关的举措,以促进纪委进一步规范监督权。从而为规范行政权力监督主体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