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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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物权立法中的一个难点,由于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该研究并没有太大的突破。本文运用历史的考察方法和法社会学的方法,从该制度的发展历史着手,详细地介绍了我国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制度、农民土地所有制时期、集体土地所有制时期、公有农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时期。回顾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变迁,可以得出一条历史规律:从古至今,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变迁,实质是在土地国家所有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完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国家所有权在变迁中居于主导地位。
  其次,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分析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缺陷,1.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主体虚位最终导致经营管理者成为实际上的主体。现行法律未对经营管理者的权限予以规范和限制,导致农民的土地权益收到侵害。2.权利性质模糊。介绍了国内学者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观点,笔者比较赞成新型总有说,即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总有,是由集体成员即农民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态。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3.权能残缺。包括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不全。
  再次,在评析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模式基础上,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即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良再造方案,以切实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最后,在如果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上,确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改变“三级所有”的所有权模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统一为“村农民集体”。“村民大会”是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权力机构,但其不是常设机构,应设立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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