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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适用反补贴调查以来,WTO成员方开始逐渐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美国和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逐渐增多,在这些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和加拿大指控中国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向特定企业提供了政策性贷款。在美国和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均有一半以上的案件涉及对中国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向特定企业发放优惠贷款的调查。在他们看来,由于中国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被政府控制,这些政策性贷款构成由中国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并具有专向性,因此很多“政策性贷款项目”都被其认定为构成补贴。那么,中国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向特定企业提供的贷款是否构成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所禁止的政策性贷款便值得我们探究。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政策性贷款的内涵,分析了政策性贷款中“政策”的含义、表现形式以及其与贷款之间的关系,并指出政策性贷款中“政策”必须是对贷款提供主体有约束力的文件,“政策”与贷款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断然认定一项贷款为政策性贷款。随后,通过对主要国家和中国政策性贷款的种类的研究,笔者发现目前中国的确存在大量通过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向特定产业或企业发放的政策性贷款。第二章通过对美国和加拿大针对中国政策性贷款的反补贴调查情况分析了目前中国政策性贷款遭受WTO成员方反补贴调查的现状。第三章对WTO反补贴规则的贷款纪律进行了研究,探讨了何种贷款是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所禁止的贷款,并通过对SCM协定中补贴的构成要件的分析以及“双反案”中美方和中方对中国政策性贷款的WTO合规性论证,探究中国政策性贷款在贷款提供主体、专向性以及利益授予方面是否符合SCM协定项下可诉补贴的构成要件。第四章对中国如何应对政策性贷款面临的WTO合规性挑战提出了建议,指出中国一方面应当从根本上转变思路,减少政策性贷款的运用,并在立法层面完善相关立法、规范产业政策,另一方面应当调整应诉思路,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