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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保护在我国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长久以来,商标权的保护在我国未能被给予高度重视,在很多人看来,与国际接轨、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是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一种束缚与牵绊,甚至有人认为弱化对商标权的保护是我国快速发展经济的重要保障,突出商标权的强保护是西方以强凌弱,牵制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步骤与手段。其实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诚然,仿冒他人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份额进而增加收益,然而随着国外对于商标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质量无论多么上乘的“仿冒品”也只能被挡在国门之内,无法打开通往世界一流产品行列的大门。而且商标权保护的不充分也阻断了国际知名产品向我国内地市场的流动,这无论对于我国消费水平的整体提高还是对于国内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极为不利。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兴起,质量上乘的“中国创造”在日益为全世界的人们所熟知,由此出现的中国知名品牌在国外被假冒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若不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对于我国民族工业的复兴与发展势必起到巨大的阻碍作用。
基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局面,中央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建构了由东部沿海带动中西部内陆的经济发展模式,为此我国从东向西呈现出了明显的“模范带动落后、落后仿照先进”的发展格局。东部曾经的发展经历,正在日益为中部、西部所效仿,一些先进的经验与总结,正在逐步向中西部地区推广,这对于中西部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无疑起着巨大的示范、帮助作用。然而在这一过程之中,一些“陋习”也在为中部、西部地区所接纳和继受着,在东部所出现的“傍名牌”、反向假冒等现象在内陆地区也开始逐步显现。为此探寻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模式,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无论是对巩固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还是对于正在发展着的中西部地区来说,无疑具有很大的借鉴和帮助作用。
在我国,商标权刑事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的特色是比较明显的。我国商标犯罪的立法模式采纳的是以刑法典为核心的集中型立法模式,这一模式有利于充分揭示商标权犯罪的共性特征,便于综合比较分析各种侵害商标权犯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实现商标权犯罪罪刑设置的系统化,增强刑法的威慑力。然而这一集中型的立法方式稳定性有余而灵活性欠缺,并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因此也就难以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犯罪这一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亦步亦趋”的不法行为。集中型立法模式无疑使商标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体系陷入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境地:与时俱进,及时修改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内容,有可能削弱刑法典的稳定性;而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又有可能使商标权的刑事法律规定因不能及时进行调整而滞后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不能有效地发挥刑事法律在商标权保护中的应有作用。因此对于商标权犯罪的立法模式应当采纳以附属刑法为核心同时辅之以刑法典为补充的模式。具言之,就是在商标法等非刑事法律中对相应犯罪行为予以从行为样态到具体刑罚后果的详细的、明确的规定,即创设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同时在刑法典中列明侵犯商标权犯罪之体系定位,即发挥刑法典对于商标犯罪处罚的索引性的指引功能。
在司法模式上,我国“先刑后民”的诉讼模式似已成为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商标权犯罪是否依然如此,成为提及商标权犯罪诉讼模式所必须论及的课题。“刑民交叉案件”,从诉讼时间先后上可以分为“民诉中发现刑事”,以及“刑诉中发现民事”两类。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民诉中发现刑事”型商标权犯罪案件,宜分情形分别按照“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并行”模式审理;而对“刑诉中发现民事”型商标权犯罪案件,应视情况,分别采用“先刑后民”或者“刑民并行”的模式。具言之,需要“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与否,取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民诉讼的发生先后,以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二者之间的依赖关系。当一方的诉讼以另一方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和依据时,则需要一先一后;反之,当二者彼此之间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一方的审理不依赖于另一方的诉讼结果,则宜走“刑民并行”之路。
纵观国际社会中其他国家和地区,其商标权犯罪圈要大于我国大陆地区,不仅在犯罪对象上将服务商标、未注册商标等纳入刑法规制体系,而且在具体的商标权犯罪的行为方式上,也是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淡化商标行为等作为刑法调整的行为方式。那么在商标犯罪这一课题上,我国大陆地区究竟应当何去何从,与国外“接轨”,全盘吸收,还是应从我国实际出发,探索我国自身的商标权刑事保护体系,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性选择。刑法的谦抑秉性决定了是否需要刑法出面调整某一特定法律关系,必须考察该特定失范行为在被其他部门法调整时是否已经充足。如若非刑事法律规范足以调整和保护某一特定法律关系,刑法决不能予以干涉,这是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人在追逐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理论结晶与实践总结,应为后人所遵从。国外商标权刑事保护貌似法网严密、体系健全,但源于法律传统、法律体系的不同,国外的做法并非可以简单植入我国。我们应当立足于本土,从我国法律制度内部挖掘协调与兼顾,同时创造性地移植西方法律,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标权保护体系,也只有这样,才是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道路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