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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私,就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私事,包括个人的私生活、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个人领域。隐私权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的美国,100多年来,对隐私权的认识一直处于一个不断扩充和更新的过程中。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中外学者都认可隐私权是一种保护个人隐私不为他人知悉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中的一个内容,具有独立性、限制性和发展性等特征。隐私权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它与其他人格权的关系上:隐私权与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隐私权的限制性主要表现为主体的限制和范围的限制两个方面;隐私权的发展性主要表现在隐私权范围的不断扩大和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断发展两个方面。 权利是主体为实现其利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不管是权利的确定还是权利的行使,都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权利冲突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冲突现象也随之大量涌现。而解决权利冲突的根本途径在于对权利进行限制,也即防止权利滥用。对权利的限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完成,即立法和利益衡量。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配偶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往往表现为第三者的隐私权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配偶权的冲突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思考,但由于个案的复杂性,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新闻自由包括新闻采访自由和新闻报道自由两方面内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实质上包含了两方面的利益冲突:社会公众的利益与被采访报道者的隐私利益以及新闻机构的经济利益与被采访报道者的隐私利益的冲突。在解决这两方面冲突时,都应该对公民的隐私利益作出让步。 知情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法人知情权、法定知情权等多方面的内容。知情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知的权利,即有权知悉和获取信息,满足其知的需要,而隐私权的立法旨趣则在于公民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