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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深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将会在更广泛的空间内得到更大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日益凸现的劳资矛盾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矛盾在企业内部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已经在更为广泛的社会层面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的势力持续扩张并得以联合起来,而劳方的地位和力量却在逐步弱化,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强资本弱劳动”的现象。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资本的相对短缺和劳动力的绝对供给使得这一现象更为明显,在强势的资本面前,处于弱势的劳方的权益必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对劳工的人身权益、经济权益以及劳动权益的剥夺和侵害,包括超时、超强的劳动,恶劣的劳动条件,恶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不依法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等等。 造成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劳工权益受损现象如此严重的原因有多种。首先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的绝对供给使得资方占据着主导地位,劳资关系一开始就发生了位移,劳资之间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的约束。其次在制度上,由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的大多数劳动者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往往得不到地方政府在制度上的有效保护,并且我国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已经满足不了现有劳动领域的要求,亟待完善。最后在政府职能上,地方政府存在着目标和行为的二元偏差,往往将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目标置于公共管理目标之上,通过牺牲劳方的权益来吸引投资。 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是我国在较长时期内都将面对的现实,无法得到改变,但是制度上的缺陷以及政府职能的偏差都能够在制度上加以规范和完善,因此,如何实现有效制度的供给成为劳工权益保护的关键。 目前我国制度体系上存在的缺陷主要有劳动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不严,工会职能和独立性的弱化以及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谈判制度不成熟。首先,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在制定上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覆盖范围较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明显滞后,在实施上基层政府部门的行为往往受到经济、观念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偏差,监察部门权威性不够,监察制度流于形式。其次,虽然我国建立了全国性的统一的工会组织,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工会体系,但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内,很多已经建立起来的工会在机制、实力、人才、资金等方面都面临着重重困难,而最大的问题就是其主体的合法性和独立性。第三,作为协调劳资关系有效手段的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谈判制度虽然在制度上已有相关规定,但是并未正式立法,缺乏权威性和操作性,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产业革命至今,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劳资关系已经历经了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和演变,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劳资关系制度和法律体系,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解决转型社会中凸现的劳资冲突,建立稳定、协调的劳资关系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因此,本文回顾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关系的历史演变,分析了美国、日本、德国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劳工权益保护政策,并对当今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推行的劳资关系协调制度——集体谈判制度进行了探讨。 在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工权益保障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制度体系的不足之处,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完善劳动法制体系,既要规范劳动立法,完善配套法规,又要建立强有效的监察机制和执法机构。第二,建设具有代表性和独立性的工会组织。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工会组织体系,其次要加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建设,防止职能错位。第三,完善集体谈判制度。首先要尽快制定专门的集体谈判法,建立多层次的集体谈判结构,其次要加强集体谈判主体双方的建设,再次要明确劳资双方在集体谈判中的权责问题,最后要建立集体协议的“扩展原则”,充分发挥集体谈判制度的作用。 最后,本文还对政府在劳工权益保护中的责任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思考和探讨。有效制度供给不足是现阶段我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劳工权益受损的根源,而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一级责任主体,必然要承担起应负的责任。这就要求政府发挥传统的行政优势,引导劳资双方共同发展,从而逐步建立以劳资双方为主、政府为辅的劳资关系协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