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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笔者写独立审判的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包括着国家审判权属于人民法院享有,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是裁判权的本质要求,是法治的体现,是各国的共同经验,也是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有着对裁判权独立性共同的要求,但是各自理论基础与具体制度要求截然不同。我国的审判独立不是建立在“三权分立”与国家权力分立制度建构之下,我国人民法院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接受委托行使职权,并受其监督。第二部分写审判独立存在问题:实践中存在人民法院不能在组织系统上独立,司法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地方化现象;其中有地方党的领导权、政府行政对审判独立性的干涉,人大对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法院系统内下级法院在疑难案件问题上对上级法院的请示和回复;法院行政管理制度与案件的审批制度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造成法官审判独立性缺失,致使案件的“审”、“判”的分离;在法官制度上,存在各地区,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时间,法官入职要求不一,待遇偏低,法官身份缺少法律保障,法官职业要求不够完善,更重要是缺乏有效的惩戒制度;此外,我国申诉制度不健全,当事人和公众缺乏有效途径对法官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而当事人不合法的申诉易造成其他权力或因素对法院审判的不当干涉;最后,媒体对社会舆论的不当引导给法官造成新的压力。第三部分笔者主要结合国内外发达地区相关制度与学者研究,从转变党政领导方式上,保障法院的独立地位,在立法上,明确法院审判权独立地位,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等方式保障其独立地位;改变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模式,转变为事后、从对案件的监督转变为结合人大对法官的人事罢免权对法官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强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构建检察院对法官职业监督申诉制度;强调上下级法院的法律监督关系,纠正关系的行政化;变革法院内部法官行政管理模式,实行人事分类管理,废除行政审批制,保障法官审判独立。真正做到“审”、“判”合一;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确保法官职业的精英化、职业化,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享受薪俸、职业安全等保障。同时,完善法官职业监督制度,为追究法官责任提供明确合理的制度支持;引导合法的舆论监督,衡平法院审判与监督之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