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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指法院判给原告的除去补偿性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的一笔以惩罚和遏制加害行为为目的的赔偿金。由于惩罚性赔偿具备的惩罚和遏制功能在现实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大陆法系逐渐意识到这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随着社会情势和立法理念的发展,我国《侵权责任法》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方式的限制,在产品责任领域正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本文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为研究对象,借助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日后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一些理论上的依据。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在这一部分,笔者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这项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首先,笔者通过阐释英美法系和我国学界对惩罚性赔偿含义的不同理解,提出应以英美法上对惩罚性赔偿中义上的理解来界定其含义。其次,文章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具体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在近现代法中的不同发展轨迹。再次,笔者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并通过与相似制度的比较总结出惩罚性赔偿的三个特点。最后,本文借助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对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上的适用。本部分主要围绕英美法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赔偿金额的计算三个方面展开。本文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考察,以期为今后更合理的适用我国惩罚性赔偿提供相关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法律上的适用。在这一部分,笔者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在对前《侵权责任法》时期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之后,本文重点介绍了《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最后从构成要件和赔偿金额的计算两个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