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所面临的处理结果是不一样的,住宅建设用地是自动续期;而非住宅建设用地则不能自动续期,只能依据其他相关法律处理。关于地上建筑物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也得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①我们发现此法条的规定非常抽象,基本上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其在实践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自动续期是否意味着期限届满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是需要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还是无偿使用,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续期的时间如何确定?这些都是法律必须厘清的问题。然而,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怎么处理的条款,只有这一条,相关部门后续也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问题激发了笔者的兴趣,并作为笔者的题目。毕竟住房问题关乎国计民生,普通老百姓用毕生的积蓄购置的房屋,只能拥有七十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实际生活中,扣除开发商囤地、开发的时间,到自己手上的期间只会更少。只有及时稳妥的处理好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的规定及其形成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规定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德、日、英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笔者将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在逐步分析各个国家和地区土地使用制度的优缺点,找出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完善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坚持的原则。第五部分,主要是提出完善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的建议。笔者的结论是要大力推广我国的国有土地租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