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归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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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生活实践的一个典型表现,我国在2020和2021年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意见稿。研究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归责有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与自然人交通肇事存在区别,前者的技术原理复杂并且其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主体多元,这是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中的两个基本特征,也是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面临困境的基本原因。自动驾驶汽车的级别根据国际通行的划分标准,自动化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L0级至L5级,本文所研究的自动驾驶汽车是L3至L5级的自动驾驶汽车。笔者将自动驾驶汽车的国内外法律进行梳理比较,进行总结和反思。学界中的理论争议主要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确定刑事主体时的争议,另一方面是关于结果归属的争议。虽然学界存在不同声音,但在总结梳理相关争议后,笔者认为自动驾驶汽车不能成为刑事主体,驾驶者、生产者、设计者能够成为刑事主体,此外笔者认为还存在其他的刑事主体,包括销售者和发生事故时没有实际控制汽车但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实施致害行为的自然人。至于刑事责任的争议,分别是驾驶者的刑事责任因介入因素发生变化的争议以及产品缺陷使刑事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议。笔者对这些观点进行梳理认为驾驶者的刑事责任在不同介入因素的影响下会发生变化,同时产品缺陷会使驾驶者之外的刑事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基于以上,继续论证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归责的具体依据。其一是自动驾驶汽车不具备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不具有主观过错。分别从伦理价值、意志自由、受刑能力论证了自动驾驶汽车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其二是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中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这种危害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行为人具有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却违反了注意义务,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反映其主观过错。笔者认为“驾驶者”无法准确定义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即L4级和L5级的自动驾驶汽车的车内“司机”,所以笔者给出了“使用者”的概念并给出了论述分析。最后,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进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归责研究,笔者从设计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三个层面划分,进行刑事归责的分析,分别论述了每一类主体的范围以及每一类主体在不同状态下的所实施的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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