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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是特定群体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创造的文学艺术成果,具有很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价值,保护民间文艺有利于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加强文化主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拥有丰富多彩的民间文艺资源,而且对民间文艺的政府主导保护可以一直追溯到西周时期,并作为一种传统一直保持下来,随着民间文艺法律保护进程的加快,我国出台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源于政府的各类资源优势和强大影响力,以及公法保护在保护目的和权利属性方面与民间文艺的高度契合性,这些公法类保护在民间文艺的整体性和活态性传承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但由于公法保护在民间文艺权益受损中的救济不力,民间文艺公法主导保护模式便受到了质疑,并提出了民间文艺著作权主导保护的理论。民间文艺著作权主导保护理论还受到国际民间文艺著作权主导保护浪潮和国内民间文艺不断被盗用、滥用现状的影响,本文将从保护目的的实现可能性和权利属性的差异性两个方面来指出著作权作为民间文艺主导保护模式的弊端,并通过对国外典型立法例的考察分析,证实了民间文艺著作权主导保护模式的困境和公法主导保护模式的优势,以及著作权辅助保护模式的应然性,然后再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论证民间文艺著作权辅助保护模式的可行性,进而提出民间文艺著作权辅助保护模式下的立法建议。民间文艺的保护问题由来已久,但从保护模式的地位角度来进行分析民间文艺保护的论文却不多,本文在收集相关理论研究资料和司法实践以及社会实践资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发现的问题,并与理论相结合,明确提出著作权应该在民间文艺的保护中居于辅助地位。本文除了对著作权在民间文艺保护方面的地位进行了充分论证,还对民间文艺著作权辅助保护模式下的制度建设提出了迫切需求,并提供了自己的建议,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等,涉及到权利主体的群体性和行使主体的代理制、民间文艺与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区分、权利内容实行精神权利优先和经济权利不放弃原则,以期通过公法保护为主、著作权保护为辅的保护模式来实现民间文艺的全面保护,促进民间文艺的经久不衰和繁荣发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民间文艺的概念和特征做一个整体论述。通过分析国际条约、域外立法和我国学者对民间文艺概念的释义,并比较民间文艺与民间文艺表达、传统知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同,进而对本文所研究的民间文艺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民间文艺所具有的特征,即创作主体的群体性、创作过程的传承性、创作内容的民间性和创作成果的地域性。第二部分对民间文艺著作权主导保护模式的弊端进行分析。首先对民间文艺著作权主导保护模式的由来进行梳理,除了民间文艺公法主导保护的不足,还有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影响,然后通过分析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著作权制度在保护民间文艺以实现文化多样性和维护民间文艺公共属性中的困境,指出民间文艺著作权主导保护模式的问题,最后在《突尼斯示范法》、《日本著作权法》和《英国版权法》等国外典型立法例的考察分析中,我们可以认定著作权不能作为民间文艺的主导保护模式。第三部分论证民间文艺著作权辅助保护模式的可行性。首先从理论角度来进行分析,除了民间文艺与著作权制度的契合与冲突能够说明民间文艺著作权辅助保护模式的合理性,民间文艺著作权辅助保护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符合立法的效益原则;然后以《乌苏里船歌》案的司法实践和东北二人转的发展实践来充分论证民间文艺著作权辅助保护模式的可行性。第四部分对民间文艺著作权辅助保护模式下的制度构建提出建议。立足于我国民间文艺的保护现状,民间文艺著作权辅助保护模式下的制度构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通过权利主体的群体性、行使主体的代理制、权利客体的传承性、权利内容保护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在坚持公法保护为主导的前提下,力求实现我国民间文艺的全面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