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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纠纷和诉讼,言词证据就开始在诉讼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又有它独立的特性。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特性不仅表现在它具有独特的证据种类体系,即:它不仅包括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同时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另一方面,也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不仅从程序上而且从实体上都对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由此可见,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真实性的追求,同时也体现了当代刑事诉讼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关怀。本文作者力图从刑事诉讼和言词证据的历史发展轨迹中,发掘言词证据的本质特征及其运用规律,以期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本文正文由四章构成,另加前言和结语。在正文的第一部分,作者首先回顾了人类历史以来不同刑事诉讼模式下言词证据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其运用规则,并且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以批判的眼光对不同时代的言词证据制度进行辨证的分析,试图从中总结出言词证据特有的运用规则和发展规律。 <WP=3>在正文的第二部分,作者以辨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抽象总结出言词证据的本质——所谓的言词证据就是言词证人的大脑对案件事实的主观反映,并围绕其本质对言词证据的基本特征作了简要的论述,并特别指出“容易失真”与“不稳定性”是言词证据的基本特征,以期为下一步的论述作好铺垫。在正文的第三部分中,作者围绕“言词证据容易失真与不稳定性”这两个基本特征对导致言词证据失真的诸多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作者认真研究、辨别导致言词证据失真的各方面的原因,把言词证据的失真区分为“人为因素导致的失真”和“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失真”两大方面,并且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分别探讨了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方法,指出完善的言词证据规则在预防言词证据的失真方面以及在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真实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正文的第四部分,作者以前一阶段的论述为基础,结合刑事诉讼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的两大目标,对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言词证据规则作了较为深刻的研究。在该部分,作者充分参考了国外有关言词证据的立法和司法情况,但是又极为注意与我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希望能总结出有利于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言词证据运用规则。由于受到本人学识水平以及资料方面的限制,本文的论述无疑还有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是本文作者还是真诚地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抛砖引玉,为以后的法学研究作一份小小的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