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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社会治理的核心环节,行政执法是维护人民权利、推动社会改革发展的重要方式。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是形成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具体性创新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利于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策程序机制,保证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公正性。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为《试点方案》),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方案》虽然对试点单位的法制审核主体、审核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所涉及的实务问题远远超过以上四个方面所覆盖的范围。因此,研究探讨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势在必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对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理论进行研究,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研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容,结合对相关文件的解读,笔者尝试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提出背景、概念和范围,分析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界定及其内涵。第二部分,从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入手,分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审核主体、审核范围、审核标准、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审核效力等六个方面的主要环节。第三部分,针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其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模式选择和完善制度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