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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关系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养老保险缴费争议事件层出不穷,社会矛盾愈加突出,并逐渐成为社会焦点问题。然而,对于养老保险缴费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当前立法规定有着不小的冲突,理论和实务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由此直接造成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法律救济制度的缺失。“无救济即无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明确养老保险缴费争议的法律性质,科学地建构和完善法律救济制度设置迫在眉睫。本文共计四个章节:第一章回顾了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法律救济制度的沿革和发展,阐明现行救济制度的由来,指出现行法律救济途径多依赖于行政救济,但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养老保险缴费争议而言远远不够,以及在实体、程序和执行问题上存在的诸多困境。第二章首先介绍了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争鸣,阐明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三大观点以及笔者的倾向性意见。然后重点论证养老保险缴费争议的法律性质,通过比较分析养老保险缴纳制度和税收征收制度,提出我国养老保险争议缴费关系的独特性观点,从而论证其法律救济途径的特定性和需单独设置法律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及法律意义所在。第三章介绍了外国养老保险权法律救济制度的三种代表性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借鉴和启示之处。笔者选取了美国专职法官、德国社会法院和英国诉讼法庭三种模式,介绍了它们的由来和实践做法,以期对我国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法律救济制度起到借鉴和启示意义。第四章是笔者对我国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的一些具体构想,包括在民事、行政救济制度以及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