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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实行的新公司法,逐步放开对资本的监管,在遵循企业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使企业经营自主权逐步扩大。立法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制度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此制度在公司法中却属于缺位状态,仅在公司法74条列举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三种法定情形,但是该法条究其性质而言众说纷纭,学界意见不一(从着眼点和核心关注点来看,其为两个截然不同的制度)。在司法实践,由于法律的缺位管理以及学界态度的不一,导致现实中法院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案例时判决结果冲突。因此就司法实践的需求来说,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将十分迫切且必须的。再回到学界态度来看,鉴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回购制度已基本建立,且与其相对应的关于学界的各种讨论也层出不穷,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制度的研究却寥寥无几。早期各国公司法对股权回购都是禁止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立法态度也随之转变,以美国、德国及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公司法现均采取“原则允许,附加限制性条件”,本文在立足各国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为顺应法律融合的趋势,通过对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借鉴,以期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加以构建起到重大启发作用。本文在结构安排上分为四个部分对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进行论证,其中各部分内容主要如下:第一章是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界定及司法实践中股权回购的不同认定的分析。该部分介绍了股权回购的内涵以及辩证分析其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关系;并通过案例列举的方式呈现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不同认定现状,并对其认定现状和依据进行总结和分析。第二章是针对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司法困惑及解决途径的分析。通过第一章案例分析指出现行司法背景下“同案不同判”的根源在于公司法规范的缺位、理论界认识的不一等问题;其次,对美国司法实践、德国司法实践以及日本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各国立法演变以所呈现的特点、优势,在此基础上分析借鉴其适合我国现行状况的部分规定,力图为我国司法困惑寻求解决途径。第三章分别从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必要性及正当性进行分析。在必要性分析时以股权回购制度的现实需求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局限性两个层面展开,以期能够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状况作出到位分析、正确把脉。在对正当性分析时主要从章程约定与公司法旨意是否冲突、股权回购不违反股东平等原则、股权回购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股权回购不违反公司独立人格原则几个方面展开,并进行各个分析以论证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构建股权回购制度具有正当性的基础。第四章在鉴于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进行规则构建。首先认为应设置诸如信息披露义务前置、决策权归属以及回购后的处理等股权回购的程序规则,以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有限责任股权回购制度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在程序规则的基础上对股权回购适用条件和财源进行限制,以达到防止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侵蚀的目的;最后,是对违法回购行为效力的论证,该部分总结和分析了各个国家对于违法回购行为的法律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对违法股权回购的法律责任设置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