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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中,究竟私法、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什么样的位置?是私法优位?还是公法优位?对于建立良法治理的法治社会而言,这是必须彻底廓清的问题。而私法优位论与公法优位论聚讼纷纭,莫衷一是。
实际上,私法优位论与公法优位论在理论上优劣互现;我们应该走出私法优位论与公法优位论非此即彼的思维窠臼,对私法、公法合理定位,即在生态化法治的视野下对私法、公法进行审视,在功能上使之充分发挥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作用,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私法建设与公法建设必须并重。
法治要求塑造正义、高效的良法体系,建立具有法律至上性的法律运行机制,在人们心目中形成尚法信仰。其根本目的就是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实现正义。当然,最终建立起健全、有序的良法运行机制尚需假以时日;形成尚法观念,树立起对法的信仰,使对法的尊重成为人们的第二天性,更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长久的培育和塑造的。而要达到这两个目标,就需要以生态化法治理论为指南,加强公法、私法建设,进行制度建构,形成完善的具有开放性特质的法律体系作为前提。建设法治社会,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建构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公法、私法建设并重,更具有其现实意义。
首先,公法、私法建设并重,发展公民独立人格,完善公民权利内容,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培育、发展和完善。其次,公法、私法建设并重,既有利于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又有利于对公共权力的有效控制。第三,公法、私法建设并重,在重视国家的“正式规范”的同时,也应该善待社会上无处不在的诸如民间习惯、社团协议和私人合约等“非正式规范”,并给予其充分的存在空间。因为,在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除了人为创制的努力之外,还有一个自然形成或历史形成的维度。这样,便可以增强法律体系与社会生活秩序之间的有机联系。
要言之,建构良法治理的法治社会,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生态化法治理论视野下,公法、私法建设并重,既要树立公共权力的权威,又要积极保护公民权利;既要遵循权力法定的公法原则,又要给体现私法精神的“非正式Ⅴ规范”充分的发展空间;既要有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又要有健全的权利救济途径,从而形成具有开放性特质、和谐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