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而显得愈加重要,逐渐上升到确立其为一种新型权利的地步,欧盟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是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权利,而美国将其确认为为信息隐私权。目前,我国学者认为将个人信息权认定为具体人格权而更能实现对其保护。本文以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为研究视角,从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研究的理论现状、立法草案和立法实践出发,通过介绍比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对目前我国现行有关个人信息权利内容的研究现状和立法现状进行评析,关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提出了自己的拙见。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计三万余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其确立为一种权利已经成为主流观点。认清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也是分析其权利内容的前提,而研究其权利内容,剖析其需要保护的特别之处,有助于巩固个人信息权的独立地位。给予信息主体立体化、全方位的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保护体系,才能够在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时,给予我们请求救济的法律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梳理我国在理论界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的研究现状以及立法实践中关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规定。我国理论界对于个人信息权的内容研究起步较晚,学者们对于其权利内容是各抒己见,或者是四种权利说、五种权利说、六种权利说、七种权利说、八种权利说等等,可谓是百家争鸣,从权利的发展史中,也可以看出个人信息权脱离隐私权逐渐独立的印记。我国学者起草的相关草案虽然也对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作了规定,但是总体来说不够深入。而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权的立法实践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规定更是凤毛麟角。基于对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权利现状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国在理论研究、立法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三部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该部分主要介绍欧盟和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关于个人信息权权利内容的规定。首先是欧盟在2012年就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一揽子改革方案,其中就涉及到了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的改革,并于2013年10月投票通过了该改革方案。而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就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进行专门的立法,权利内容较为体系化,另外,因为同根同源,在语境理解等方面更容易借鉴。第四部分,在该部分主要对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逐项展开分析,就哪些权利内容纳入到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体系内更加科学提出自己的拙见。第五部分,系结语部分,身处信息时代和数字经济氛围,我国应当尽快实现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与国际保护个人信息的运动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