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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电视产业的发展,电视节目模板广泛应用于以综艺娱乐节目为首的各类电视节目,其中不乏斥资从国外购进的电视节目模板,但在国内却被任意抄袭、模仿,导致原版引进方的投资得不到相应的回报,长此以往,难免将造成整个行业的混乱、无序。因此,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电视节目模板(TV Formats)也被称为“版式”、“模式”、“形式”,它是由规则设计、环节安排、参赛选手的选拔范围、主持风格、观众参与、舞台设计、独特的音乐或口号的使用、甚至灯光位置等元素组合而成的电视节目框架,一般应用于系列电视节目制作,通过固定元素的融合运用使该系列节目明显区别于其他电视节目。一个优秀的电视节目模板之所以能够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是因为其中凝聚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电视节目模板不仅是知识产品,满足独创性与可复制性要求的电视节目模板还是作品。在电视产业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虽然未明确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保护范围,但是却不乏相关案例,在最终得到法院判决的案例中,50%的判决认可了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司法之外,商人们建立了其它纠纷解决机制,如起斡旋、协调作用的行业协会,以及运用合同法、保密协议等建起内部保护机制。而在我国,不但缺少法律支撑,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也相对薄弱,肆意抄袭的现象突出。创作是权利的源泉,而法律是权利的根据。通过法律明确赋予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需要解决两个难题:一是立法价值衡量,即作者权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产业发展的衡量;二是电视节目模板载体的确定以及侵权认定标准的掌握等需要较为完善的法律理论与技术。通篇论述的目的在于为电视节目模板提供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首先,从立法以及司法上确立对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其次,以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作为辅助的法律保护手段,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盲目模仿”的法律规定;此外,充分发挥行政组织、民间组织以及市场主体的作用,建立多样性的救济渠道、鼓励支持民间组织的发展、加强市场主体的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