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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特征确保了股东能够有效地通过公司这一商事组织形式进行融资,以筹措其在建立及运营过程中所需的资本。但同时,这也使得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了利益冲突,债权人承担了负外部性带来的相应成本,且该种代理成本问题仅靠后者的自力救济是无法完全被解决的。传统上,立法者期望借助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反思这种制度安排的实际效果,且国内外的许多立法实践也已经彰显了公司资本制度缓和的大趋势。本文以我国近期的资本制度变革为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并选取英国公司法为借鉴,从公司法语境下债权人保护问题的产生背景入手,分别分析资本形成与资本维持规则之下对债权人之保护,并试图探究在公司资本制度之外能够为债权人所依赖的其它途径。本文除导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与本文论题紧密相关的理论阐释。公司法普遍确立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特征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高的债权代理成本。鉴于债权人无法仅依靠自力救济获得完全的利益保护,组织法有必要介入其中。此外,无论是中国还是英国近期的公司资本制度变革都遵循了更为宽松的发展路径。第二章主要分析了与资本形成有关的债权人保护问题,这也是中国法2013年改革的重点。一方面,本文肯定了中国法取消最低资本要求的变革,认为该制度无法如立法者预期那样给予债权人有效保护,而且摆脱传统的路径依赖能够更加充分地激发公众投资积极性。另一方面,本文认为股份对价类型多样化将是立法在未来一段时期的必然趋势,而为了更进一步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当通过完善对非现金对价的评估来确保股东出资的充足性。第三章主要分析了与资本维持有关的债权人保护问题。本文认为,在中国取消最低资本要求而实行完全认缴制的背景下,立法更应坚持奉行资本维持而确保用以偿付债权人的公司资产没有发生不当流出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阐释了在当前分配与减资规则框架下存在的债权人保护漏洞,并以改变重形式而轻实质的现状为原则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四章则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中国法应当逐步构建和完善多维度的债权人保护体系。结合中国法当前的改革倾向及英国法的特色,本文选取了事前信息披露与事后董事责任进行了重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