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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0日,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溢油事故,并造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钻井平台油污事故,而据调查这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美国对BP开出的天价罚单也看出了此次事故的严重性。本文的写作灵感正是源于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溢油事故和随后的大连石油管道爆炸事故,随着近海石油开发事业的发展,其所带来的油污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而近岸钻井平台由于其位于直接开采石油的环节所造成的油污损害要比油轮的大多,目前国际上和我国国内对近岸钻井平台的立法规制却又不是十分完善。虽然国际上有许多调整由于船舶造成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公约和国内立法等,但关于近岸钻井平台的公约国内法却很少,因此有必要对由于近岸钻井平台造成油污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寻求解决近岸钻井平台造成油污的损害赔偿问题之路。本文绪论部分介绍了目前近岸钻井平台的基本情况并对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油污事故进行了简单梳理,并介绍了近岸钻井平台造成油污的严重性以及对其造成损害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第一章对近岸钻井平的范围界定进行分析,从国际公约,还是组织立法和国内法的方面进行对比,并探究了钻井平台和船舶的区别以及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实践。第二章则重点分析了近岸钻井平台造成的损害和责任问题,从近岸钻井平台造成损害的国际法责任和对损害范围的界定进行分析,主要对损害问题进行了论证。第三章对近岸钻井平台造成油污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论证,从赔偿责任性质,赔偿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比了国际法,美国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当前的制度。第四章则是对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分析,从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美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和我国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对比出发,探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近岸钻井平台的适用问题。最后结论部分通过对全文的总结,提出了对我国建立近岸钻井平台造成油污的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