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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开始的住宅市场化改革促进了我国城市住宅小区的飞速发展,经济的繁荣以及科技的进步改变了居民的生活方式,各种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充斥在居民的的生活中,因此居民对城市住宅小区用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前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由于性质不明而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导致物权归属不明确、维护义务主体缺位,加之供配电设施招投标环节程序的不规范,使得城市住宅小区停电事故、安全事故频发,造成大量居民进行投诉、上访等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由于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约束,使得在供给上面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导致实践中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物权归属的不明确、进而造成了招标主体和维护义务主体的不统一。本文采用了实地调查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两种不同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在目前各省市实施的“专变制度”下,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招标主体、物权归属主体以及维护义务主体相分离。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招标建设,物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维护,这种制度存在很多的弊端。并且《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与《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位阶相同的行政法规规定了不同维护义务主体使得实践中维护义务主体缺位。“新居配制度”下,由供电企业负责前期的建设招标和后期的维护工作,但因其收费过高等原因为人们所抵制,目前很多省市已暂定实施或者直接将其取消。本文在对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进行分析之后,根据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通过理论分析认为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属于准公共物品的范畴,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其性质出发对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物权归属和维护作统一的法律制度安排。一方面统一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属准公共物品,因此物权归属于供电企业所有,由供电企业承担维护义务。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还必须对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招标程序和维护程序作统一规定,完善招标制度的监管体制,统一维护义务主体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