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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权益法: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其他净资产变动(征求意见稿)》,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中的投资》做了部分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权益法下投资者除了反映被投资单位当期确认的利润或者损失、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利润分配以外,还应该反映被投资单位其他净资产变动。IASB认为投资者应该将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并且,投资者在停止使用权益法时可以将以前期间累计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重分类调整为当期损益。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支持IASB的提议,但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香港会计师公会等都明确反对。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早在2008年就规定: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单位发行股份后,如果投资者持股比例下降,下降的部分应该视同投资者出售该部分股权,除了个别情况外,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损失都应该计入投资者的当期损益。由此可见,该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国际会计组织没有对该问题达成一致,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也没有明确规定投资者应该如何反映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是持股比例下降,这导致了会计实务中的混乱。本文以此为背景,通过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政策依据与优缺点,并探究影响A股上市公司选择不同会计处理的因素,供信息使用者、会计政策制定者以及监管机构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结构框架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制度背景与文献综述。该部分通过梳理国内外会计准则对该问题的规定及其演变过程,从规范的角度分析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政策依据与优缺点,并从两个层面回顾了相关文献。首先是国内学者对权益法下投资者如何处理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会计问题的探讨,其次是国内外与会计政策选择相关的实证研究。第三部分:实证研究与结果分析。该部分主要通过描述性统计与样本公司特征的对比检验发现影响公司选择不同会计处理的因素,最后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多元回归,发现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第四部分:研究结论及建议。该部分主要是总结与解释第三部分实证研究的结果,并针对结论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最后提出论文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