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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是从城乡统筹这一新的时代背景出发,从利益格局、利益博弈的角度探讨农地制度变革。
该文对城乡统筹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思想的统筹。把城乡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纳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中,改变过去重城市轻农村,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依附于城市的状况,创造农村全面发展的条件,从观念上树立城乡协调发展的共识。
2、利益的统筹。在农地制度变革中,把利益博弈的各方看成平等交易的主体,拥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改变人为的歧视和割裂。改变目前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使农民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为此所需要的文化素质。
3、制度的统筹。在城乡协调发展过程中,创造有利于农地生产率提高的制度安排,创造劳动力转移的条件,更好地发挥农村土地的生产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尤其在农地转非过程中,建立并完善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避免农地资产的流失。为此,需要在农地的所有、使用和流转制度等方面改革现有的制度安排。
在上述思想指导下,该文把农地制度变革的各参与方划分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各集团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相互间进行博弈。
该文采取总—分—总的研究顺序,包括导论、正文、结论和展望共八个部分。
导论介绍写作背景和逻辑体系等。
第一章是一个引子。用“铁本事件”这一典型案例引出全文所讨论的四方面基本问题:
1、为什么农民的土地屡屡被乱征滥占——农地制度变革问题。
2、为什么农民利益屡受冲击——各方利益博弈问题。
3、政府(中央和地方)在这一过程中充当什么角色——政府行为和职能问题。
4、怎么解决——统筹城乡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第二、三、四、五章分别研究农地的所有、使用、流转制度的变革。其中,第五章是第二章的继续,第四章是第三章的继续;第六章是一个综合,分析各参与方的动机和行为,包括对政府(中央——地方)、农民(农户——集体)、开发商等利益集团内部和相互之间的互动行为分析,揭示他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最后是全文的结论和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该文的主要结论:
1、在农地所有权变革方面,弱化所有权。不是要追求纯粹的国有或者私有,而是要必须明晰各项权能之间的关系。仍然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但使所有权弱化,成为终极所有者,获得固定的收益,以体现其所有者地位,但不具有对土地的生产经营、占有、使用和处置进行干预的权利;
2、在农地使用权变革方面,强化使用权。二轮土地承包留下许多隐患,如期限短,随意性强和未签订正式合约等。原因在于除了干部的寻租行为,也是多数农民的自发选择,既源于对公平的天然诉求,也源于农村经济的不发达;强化土地的使用权,扩大使用权权能,使之包括继承权、流转权和处置权等在内的复合权利束;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使用权;深化并完善农地流转、租赁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3、在农地流转方面,区分两种类型的流转。对目前的农地流转制度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局限和制度自身的缺陷而不仅仅是执行偏差,导致实践中难以避免土地行政性调整,因而不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只是农地制度持续创新中的一个过渡;
4、在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存在两种行为,征用和商业性开发,分析二者的区别,对于行政性征用,要参照市场价格,提高补偿标准;对于商业性开发,直接采用市场调节的方式,以减少农地转非中农民的利益损失。
5、就农地制度改革而言,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公平必须是优先于效率而行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平和效率的一致性;
6、把农民和政府作为农地制度变革中的两个利益集团进行分析。其实是强制性和诱致性变迁的关系问题,发挥农民在制度变迁方面的主动性和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同时又防范双方的盲目性,方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7、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农地制度变革,首先就是城乡利益的统筹,改变过去片面强调城市利益、集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现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使农民在农地制度变革中得到公正的补偿和回报。
8、该文贯穿始终的一个观点就是,任何一项改革如果忽略了多数人所在集团的利益,从长远的观点看,都是没有生命力的,也是难以为继的。
该文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
1、城乡统筹的思想贯穿始终。城乡统筹体现在三方面:思想的统筹、利益的统筹和制度的统筹。实质是利益的统筹,形式是统筹城乡土地市场,途径是赋予农民平等参与的权利。
2、采用的理论工具不同。在理论选择上,该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主要工具,探讨制度变迁在农地制度变革中的体现;同时借鉴产权经济学、博弈论中对参与方行动策略的分析、新占典经济学的供求分析范式、公共选择学派对寻租理论和集体行动理论的分析来多层次剖析农地制度变革的内在机制。
3、论述的角度不同。从新的切入点,即从利益集团博弈和利益格局的角度分析农地制度变迁,更有利于从根本上把握农地制度变革、进而制度变迁的实质,即利益格局、利益关系的调整对改革成败至关重要。
该文的创新主要体现于以下三点。
1、从农地的产权关系出发,提出“弱化农地所有权、强化农地使用权”的观点。减少借所有者之名对农地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使农民成为土地的实际处置者,拥有长期稳定的使用权。
2、从农地流转是否改变所有权和用途出发,区分出农地使用权流转和农地转非两大类型。提出“农地使用权流转是一种过渡形式”和“农地转非要以农民利益为核心,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的观点;
3、从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出发,指出在农地制度的变革中,协调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公平、公正地对待农民。提出“从长远来看,农地制度安排如果忽略了农民这一最大群体的利益就注定没有生命力”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