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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伴随着分期付款购车买卖的蓬勃发展,国内各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承保因购车人拖欠到期车款或到期贷款给汽车销售厂家或汽车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带来的货款(贷款)损失。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有别于传统财产保险的有形物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拒赔或提出解除合同等出现了一系列纠纷和诉讼,引起了相关法律问题的诸多争议,如分期付款购车保险的性质是保证还是保险、法律适用是保险法还是担保法,保险合同与购车合同是否具有主从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是否服从于购车合同管辖约定,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的效力孰高、对设定保留车辆所有权、抵押权成为保险人的免责抗辩事由的认定、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等,上述问题亟待通过相关立法予以指导。也暴露出现行法律法规(如保险法、机动车登记办法)存在的问题和疏漏,如《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危险增加”的规定,除影响保险事故发生危险外,是否还应包括影响保险人赔付范围的危险增加;现行机动车登记办法缺乏保留车辆所有权登记等。笔者在介绍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概念、出现背景、法律性质、特征和内容前提下,着重从现实出发,分析探讨实践中出现的上述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立法和修改建议,以期待有关理论确立,相关概念得到澄清,并指导解决实践问题。 首先,介绍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的概念、业务产生背景、法律性质、法律特征和法律规制。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是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当购车人未按照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或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按期还款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过分析分期付款买卖是信用消费,说明信用保险是规避信用风险的手段之一,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在法律性质上应归属于信用(保证)保险。介绍了该险种的法律特征。在法律规制上应适用《保险法》。 其次,介绍和分析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争议的处理等,并一一作了评析。 再次,探讨了保险合同的解除问题。着重分析保险人解除权的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法和效果,解除权的阻却,探讨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既往效力。通过介绍分期付款购车保险纠纷中关于“危险增加”的争议,分析《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危险增加”的规定,介绍分析了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保险法中的有关“危险增加”的相关规定,提出我国《保险法》设定的“危险增加”不应具局限于保险事故发生危险,还应包括保险人赔付范围危险,即以影响保险人做出承保决定为标准。分析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保险人“危险增加”、“维护安全”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对《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五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最后,介绍和分析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人的抗辩。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先简要介绍了保险人抗辩的一般概念,其次针对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人抗辩,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进行分析。一是程序管辖抗辩,即关于保险合同独立性的抗辩,基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合同与购车合同是否具有主从性,在管辖上是否服从购车合同管辖等争议,分析了保险合同与购车合同的关系,否定其具有主从性,两者各自独立,不应合并审理;二是实体抗辩中法律适用抗辩问题,实践中存在着保证还是保险之争议,结合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笔者认为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具备保险法律特征,并将保证和保险特征对比,两者在合同强制规范性、缔约时的严格诚信性、权利义务与履行抗辩的特别性等均不相同,得出该险种是保险的结论,应当适用《保险法》,担保法在原则上不具有适用性;三是关于保险协议效力的抗辩问题,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制定的保险协议与备案条款效力孰高的问题,笔者参考国外和我国现今保险监管中的作法,认为协议应与备案条款在内容上互相补充、有冲突时协议效力优先是保险发展趋势:四是关于“保留车辆所有权”、“设定车辆抵押权”免责事由抗辩问题,笔者分析了该免贡事由的价值取向,认为上述约定是保险人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直接决定保险人的赔付范围,是承保基础,保险人有权将其作为免贡事由。笔者建议制定保险法柏关司法解释,对分期付款购车保险行为和诉讼进行规范,确定分期付款购车保险的性质、适用法律、明确保险合同与购车合同的关系等;同时对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办法中回缺乏“保留车辆所有权”登记制度,使保险人的风险控制和合同期望利益不能实现问题,建议在登记办法中增加保留所有权登记和构建配套法律。 最后是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