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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逐步重视对犯罪未遂问题的研究,其中关于具体未遂形态的分析尚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尤其是在不能犯未遂问题上缺乏统一的认识。这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或者出现案件的判决结果超出社会一般人可接受的范围。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不能犯未遂问题,尤其是在如何认定不能犯和不能犯未遂处罚依据方面,需要加以深入研究。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对不能犯未遂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在刑法理论中,不能犯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本文在第一章详细梳理了国内外刑法学界关于不能犯未遂(不能犯)的理论定义以及司法实务中对于不能犯未遂(不能犯)处罚规定。同时,本文提出了在理论上讨论该问题可能遇到的难点,以及相应的解决路径。第二部分:本文从不能犯的基本概念出发,重新阐述了不能犯未遂的定义。通过对比研究我国关于不能犯未遂的定义和日本关于不能犯未遂的定义,可以发现,虽然两个国家同时都使用相同的词——不能犯未遂(不能犯)——但两者在含义上却大不相同。我国刑法中的不能犯未遂(不能犯)理论不包含迷信犯,但日本刑法的不能犯未遂(不能犯)理论包含了迷信犯,并且在日本刑法中众多构成未遂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可能认为是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本文在使用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这组概念的基础上,主张不能犯未遂即不能犯不属于犯罪,故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而危险性就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此外,本文还在应该以什么为标准来判断危险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第三部分: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着重分析了国外关于不能犯未遂问题的不同立法模式。从我国目前刑法的明文规定可知,我国刑法对不能犯未遂问题的规定还是相当笼统的,立法并没有针对不能犯未遂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缺憾。因为从不能犯未遂问题涉及的案例来看,都关系到罪与非罪、可罚与不可罚等重要问题的讨论。立法这方面的空白削弱了刑法的保护功能。第四部分:本文主要针对不能犯未遂的认定进行阐述,不能犯即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受到刑法处罚,其中“危险性”是判断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是否成立的界分标准。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判断危险性的基础应该是行为规范还是刑法规范;其二,对具体行为在进行判断时是否需要将一定的事实进行抽象化;其三,判断行为的时间基准应该是事后还是事前;其四,判断有无危险性时是应该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基准还是依据科学因果法则。此外,本文还对工具不能犯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以及主体不能犯未遂的类型和危险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