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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始终是中国国家的根本和大多数人的生活所在地,时至今日,农村问题仍然是中国社会的关键问题。在现代化浪潮席卷中国的进程中,乡村社会有着与城市不同的主题和节奏。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角度展开对农村各方面问题的研究,真实地描述农村的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尝试和探索解决问题的诸种途径,找寻适合乡村社会的发展道路,是各学科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学研究者当然不能例外。 一些法律史学者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目标描述为“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及宇宙(天道的)的和谐。法律与秩序背离的状态有两种,即“有法律而无秩序”和“无法律而有秩序”。所谓“有法律而无秩序”是指国家有“良法美制”但却没有建立预期的社会秩序,是一种有法制而无“法治”的尴尬局面。所谓“无法律而有秩序”则是指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但社会秩序运作良好。建国后,乡土社会的法律与秩序呈现如何的状态?如何达成法律与秩序之间的和谐?中国社会应该遵循怎样的方式去达成制度与秩序之间的和谐?为了弄清楚上述问题,研究改革开放前期中国乡土社会的法律秩序,本人对广东省某海岛S县的诉讼档案进行了考察。 本论文通过对广东省某海岛S县法院所保存的1954年~1978年的诉讼档案研究,结合已有的乡土社会、宗族组织和地域文化的研究成果,借助于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以广东省某海岛县为表述对象所进行的乡土社会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试图探寻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真相,真实地还原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全貌,揭示被权力、被利益、被道德观念和偏见、甚至是被集体无意识扭曲或者遮蔽的事实。 论文由诉讼档案展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地域与地域文化”,主要介绍档案所在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状况和地域文化特色。广东省S县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港口,也是海盗猖獗之地,因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域文化。潮汕地区有着悠久的商业传统,市场意识和金融意识强烈,经济观念浓厚;潮汕人富于开拓进取,敢于冒险;由于靠海生活,潮汕地区崇拜鬼神成为普遍风气,并且非常注重祭祀祖先的活动。潮汕文化虽属于海洋文化,但其接受了中原内陆文化的熏陶,较为完整地保存了古中原文化。在这样的地域文化观念下,形成了许多颇具特色的诉讼文化。 第二部分“尘封的档案”,主要是对诉讼档案进行分类和统计,并描述1949年~1978年的法律发展历程。建国后的三十年是年轻的共和国的起步阶段,是新中国探索建立全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三十年。新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初创到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1956年的创制社会主义法制时期,是欣欣向荣的初创阶段;第二阶段是1957年——1965年的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时期,法律的发展曲折颠簸;第三阶段是1966年——1978年的法制建设重创时期,十年“文化大革命”,国家的动荡压抑导致了法律的停滞不前。 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案件分析”,对各阶段刑事案件诉讼率和各类案件所占比例进行分析,具体探讨了反革命案件、偷渡案件和其他一些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及其背景,并对当时的刑事判词进行了研究。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要素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反映,刑事案件的数量往往被看作是社会秩序好坏的测量仪。1954年至1978年的刑事诉讼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反革命案件和偷渡案件的诉讼率则与政治压抑和经济窘迫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四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分析”,对各阶段民事诉讼率和各类案件所占比例进行分析,具体探讨了离婚、赡养和继承等具体案件,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研究法律表达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差距以及形成这种差距的原因。建国后的民事诉讼率有三个特点:合同案件数量少,所占民事诉讼比例小;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数量多,在民事诉讼中所占比例较大;在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离婚案件所占比例最大,抚养、赡养、扶养、继承等案件所占比例较小。 第五部分“非诉讼的纠纷解决”,主要探讨了人民调解,宗族组织、耆老组织等对其他民间调解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地域文化对争端解决所产生的影响。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解放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的机制继续发挥着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减轻人民法院的收案压力,使人民法院能集中力量,审理打击敌人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有关的案件。宗族家族组织和耆老组织对调解民间纠纷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有效地弥补了人民调解和法院判决的不足,对维护乡土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是一个乡土性浓厚的国家,民众对于传统文化有着深刻的眷念,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不顾及中国人思考问题的习惯和看待事务的角度,对已经存在并且植根于民间的法律资源视而不见,就可能造就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状况。因此,认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最重要的工作,既不是引进最先进的法律制度,也不是寻求最符合国情的司法改革方案,而应该是寻找法治现代化与保留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