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方面,包括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操作行为、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作为等方面。对于证券监管的研究,集中在证券市场整体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以及上市公司或某种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等方面。本文以我国机构投资者整体为研究对象,对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特征进行探讨,并针对这些行为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联产承包责任制促使股份合作制在农村产生,随后,在企业资金需求膨胀和政策的推动下,城镇出现了股份制公司,在政府安排的债券股票流通试点探索中,证券市场逐渐形成。1990年,沪深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随后证券投资基金在“集体投资,专家理财,共同富裕”的宣传口号下诞生并迅速发展。2000年,政府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利好政策向证券投资基金倾斜,保险资金、社保资金随机入市,机构投资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较晚,市场各项配套措施不完善。在投资者不成熟,相应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利用信息、资金、政策倾斜等方面的便利,在证券发行市场的占尽先机,其不规范操作扰乱了二级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致使中小投资者的资金流失。一个拥有8000万股民和绝大多数优质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证券市场,其稳定与否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危,因此,加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行为的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对于机构投资者的违规行为,需要各个监管机构发挥相应的监管职能:处于一线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从数据分析、登记结算资格审查等方面对机构投资者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作为最终监管机构的证监会,可通过宏观监管体系的制定、具体行为的最终处置权等方面,来规范监管机构投资者;作为机构投资者行业自律组织的证券业协会,在相应的职权范围内,可通过宣传服务和制定行业规则对机构投资者进行规范。
本文基于辩证观点,以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区分不同的监管对象,对投资者实行分类保护,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实行集中而非集权的监管体系是完善我国机构投资者监管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