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我国屡次发生震惊全国的侵犯幼女性权利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方的极大关注。虽然,我国刑法在规定了强奸罪之外还规定了针对幼童(包括幼女在内的)进行特殊保护的猥亵儿童罪,但针对幼女性自主权保护的嫖宿幼女罪依然被公众推上了争论的风口浪尖。最新的司法解释使得之前对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的争论变成了对于如何更好的逐步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其拆分至其他罪名还是设立新的法律条文来规制嫖宿幼女行为的问题了。在本次法条修改的基础之上,首先从应然角度分析此罪的犯罪构成,针对犯罪构成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回归立法原意,首先认识到嫖宿幼女罪“保护幼女身心健康”这一立法原意,并看到法律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具体适用却是与它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驰的,嫖宿幼女罪反而成了伤害幼女身心健康并回避较严厉处罚的工具。比较嫖宿幼女罪与其他罪名如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异同来佐证嫖宿幼女罪应该被废除这一观点,嫖宿幼女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是一致的,两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但是从保护幼女性权利的角度来说强奸罪更加有力,因此,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就是司法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国际法、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英美法系国家刑法、我国港台地区刑法对嫖宿幼女行为的不同规定,通过与其他国家、地区关于侵犯幼女性权利行为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全球大部分地区并未从幼女中特别划出卖淫幼女,一些设立嫖宿幼女或者嫖宿儿童罪名的国家也是将侵犯卖淫幼女或者儿童的行为认定为性质比较恶劣的行为而加重处罚,和我国的嫖宿幼女罪法定刑过低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有法律的完善是不够的,法律法规最主要的还是如何更好的实践下去,随着嫖宿幼女案件的频繁出现,幼女卖淫行为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更加隐蔽、具有产业链、手段更加残忍,这些迫切需要废除嫖宿幼女罪,用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在用司法解释的方式缩减了嫖宿幼女罪的适用范围,它基本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归入强奸罪的规定之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够制定法律,但他通过司法解释表达了国家和社会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意见倾向,并为最终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奠定基础、做好准备。本着全面而客观的对待法律法规与犯罪案件之间关系的目的,我们要理性地看待嫖宿幼女罪的争议以及嫖宿幼女罪的逐步废除,废除一个罪名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坚决的支持了对嫖宿幼女罪的废止,但是只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的推出历史舞台,因此,提出近期的改进方案和长远的废除建议可以更好的完善刑法体系,细化刑法内容,进而推进法治进步,保护弱势群体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