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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是古典契约理论的核心,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但随着市场的集中,垄断的形成,绝对的契约自由逐渐沦为了强势集团欺压、盘剥弱势群体的工具,日渐偏离了正义的目标。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契约法在新的社会现实中重新平衡新的需要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必须对传统的契约理论进行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强制缔约制度也是由此产生的。强制缔约法律制度在新的社会经济历史条件下对契约自由原则作了新的诠释,赋予了其新的涵义。强制缔约法律制度从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现状出发,以平衡社会各种利益为切入点,将社会的整体秩序稳定与发展作为目标。该制度要求当要约人的要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且在公共服务组织的服务范围、服务能力、服务时间和服务区域内时,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或惯例与要约人缔结契约。公共服务组织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我国现行立法的欠缺和目前学术理论研究的不够深入都不利于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完善。对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加以审视,深入探讨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各项要素,对我国立法的完善与理论研究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试图对强制缔约的基本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断案产生积极影响,实现理论为实践服务的目的。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二章主要介绍强制缔约制度的内涵和类型,对强制缔约的概念和内涵等基础理论作一个详细的分析,指出强制缔约包括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两方面,并与其它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便于更好把握强制缔约。第三章为强制缔约的理论基础。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变迁讨论强制缔约的产生,并且从法理角度和法经济学角度分别进行了阐述。第四章主要分析强制缔约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从理论界存在的几种观点入手,着重分析民事责任和适用条件,得出违法强制缔约义务应当分情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当然也分析了公法上的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五章对我国现有的强制缔约立法拟作一个详细的分析,找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