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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放弃制度是继承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其直接关系到继承权能否实现、遗产所有权能否转移,我国现行《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继承权放弃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仅有零散的九个条文,这些规定欠缺明确性、系统性,一些重要的相关制度尚未确立,存有立法缺失。因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关于继承权放弃引起的纠纷亦不鲜见。本文在比较研究各学者对我国继承权放弃制度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存缺陷,最后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提供一些参考。本文由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组成,引言简要介绍了《继承法》修改的社会背景以及对放弃继承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继承权放弃法律制度概述。先对继承权放弃制度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之后研究分析继承权放弃的性质以及放弃继承的标的,在对现存三大观点进行介绍和比较评析后,笔者认为“分割说下的继承权说”是解释放弃继承标的最为合理的学说,也最适合解决继承权放弃法律制度中的矛盾。第二部分,继承权放弃制度的内容。通过对国外立法介绍,对比我国继承法律的现行规定,笔者在分析继承权放弃的主体、时间、期限、方式、限制、效力的基础上,分析在一定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继承人放弃继承;明确规定放弃继承的具体时间及相应期限,并要求继承人必须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特定人或机构表示;同时明确放弃继承不得附任何条件、不得部分放弃;最后进一步分析继承权放弃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的溯及力,论述其对放弃继承权人自身的效力,以及放弃继承权人在其他继承人接受继承以前对遗产有继续管理的法定义务,还详细分析放弃继承除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以外,不能撤销、反悔。第三部分,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冲突。主要围绕配偶、债权人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笔者认为,继承权放弃制度目的确立继承人意思自治原则,其是否放弃不应受他人意思干涉,而且放弃继承权没有造成继承人原本责任财产的减少,只是阻却继承人财产的增加。这种制度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否定了债务人恶意减少其原本责任财产的行为。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须征得其配偶同意;继承人放弃继承,其债权人不得撤销。但是继承人由于某种目的而恶意放弃继承权,放弃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遭到侵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继承人提供相应担保除外)。第四部分,完善继承权放弃制度立法建议。笔者分别从立法体例安排、具体规范内容、相关利害关系人保护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