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3年,国家开始率先在福建、江西两省实施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次改革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二次改革。截至2006年,福建、江西林改主体改革基本宣告完成,2006年全国林改全面启动。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宣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9年6月22日,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央首次林业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改革得到国家的极大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本质上看就是对现有林业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与调整,必然涉及农村千家万户的利益。同时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力度前所未有,触及到集体林地制度的深层体制问题,也必然对我国农村地区的政治、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村庄治理的影响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本文选取林改试点省份福建省星桥村为研究对象,以该村2004年开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背景,深入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个案村村庄治理的影响。本文将对个案村林改过程进行梳理,对集体林地的经营与管理进行描述性分析,重点从村财及林农收入、社区组织资源、村庄社会关系和村庄社会稳定四个维度详细探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该村治理状况的影响。本文认为,林改之后该村组建股份合作林场经营集体山林,实现了产权关系由不明晰向彻底明晰转变、经营机制由不健全向完善创新转变、利益分配由随意性向制度保障转变、林农股份由固定性向顺畅流转转变、经营主体由模糊性向股东当家作主转变。
以股份合作林场的方式经营集体山林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避免了集中成片的林木肢解到户,符合林业生产特点,又是优化生产要素和聚合群众力量发展林业生产的有效形式。产权的明晰,林农收益权的保障有效平衡了林农与村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林农主体地位得以凸显,村集体和林农收入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村级财政收入的增加以及收入的可持续性,保证了村集体收入的稳定性,村委会获得充足的资金投入村庄公共事业建设,提升村民福利水平,有效增强了村委会治理村庄的能力;村委会通过股份合作林场的组织机构设计,使得林农的利益与村委会的日常工作息息相关,同时通过实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充分调动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提升了村民的组织化程度;村级事物的民主化、制度化管理以及股份合作林场的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村民权益,干群关系得以改善,村庄社会关系更加和谐;集体山林集约化经营有效降低了分散化经营产生林权纠纷的几率,同时精巧的制度设计有效避免了林权纠纷的产生,促进了村庄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