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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但雾霾天气、水污染、食品安全问题等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公共问题日益频发。但涉及的范围越广,越存在没人诉的境况。2015年7月1日,立法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二年的公益诉讼试点,推动了试点工作,保护了公共利益。改革试点虽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本文从改革试点的实践出发,依次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建议等进行讨论。文章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在第一部分中,本文首先从有关组织和机关的原告资格受限、检察院的职能、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的意义三个方面介绍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非常有必要的。其次从国家干预理论和程序当事人理论在理论层面进行阐述。此部分为本文的基础,总结了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基础,为后文对改革试点和现状的分析作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现状进行介绍。首先,从根本法依据、基本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的依据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法律基础。其次,针对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司法实践,主要介绍了污染环境案件,消费者权益类案件的实施情况。最后,分析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诉讼地位不合理,经过诉前程序案件的起诉前提条件不合理,受案范围偏窄,检察院在特定案件领域的调查取证能力不够,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权范围不清晰,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诉讼类型的起诉选择标准缺乏。该部分主要是围绕当前已经过一年半后的改革试点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件所反映的问题而展开讨论。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中提出的问题,逐一提出完善意见。首先,关于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学术界有六种不同的学说,他们分别是:法律监督说、原告说、双重身份说、公益代表人说、公益诉讼人说和公诉人说。通过分析并指出各学说的合理之处和弊端,本文支持原告人说。其次,针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办法》)中对经过诉前程序案件的起诉前提的规定,本文从既判力标准时的角度进行理解和阐述。然后,鉴于案件范围有限,本文提出案件范围的要求,建议适当拓宽案件范围: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类案件、严重的反垄断案件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其次,根据检察院在特定案件领域内的调查取证能力不强,本文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增加检察院人员编制,二是拓宽证据来源渠道,三是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再次,检察机关虽然是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但作为特殊的国家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权范围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本文从诉讼请求和调查取证的角度加以详细说明。最后,由于改革试点中既提起了民事类公益诉讼案件、行政类公益诉讼案件,又提起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因此本文从三个实践中的案例对诉讼类型的选择进行讨论,并尝试提出选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