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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少年犯罪侦查制度无疑是少年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我国的少年犯罪侦查制度才刚刚开始蹒跚学步。少年审判制度和少年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期待与其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少年犯罪侦查制度的成长。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调查研究的方法就少年犯罪侦查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对于少年犯罪侦查制度中具有现实意义的若干具体问题作了论述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主张和建议措施,以期为少年犯罪侦查制度的全面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文章的第一章是融合了概念阐释的少年犯罪侦查制度概述。第一部分对少年司法语境下的少年作出了界定,明确了本文所讨论的对象——刑法意义上的少年(也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少年犯罪嫌疑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第二部分分析了少年的身心特性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也是其应当受到特殊司法保护的根本原因。少年的特性主要体现在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常不协调、易受不良社会影响、处于个性形成的不稳定期,可塑性较强等方面。文章的第二章是关于少年犯罪侦查制度设计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的研究。在本章中笔者首先确立了少年犯罪侦查制度的理念标尺:少年的特殊法律地位需要特殊司法保护,提出了少年犯罪侦查的核心理念就是特殊保护理念,是由少年的特性决定的前提性的理念,其他的基本原则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一理念。第一部分是从五个具体方面阐明特殊保护理念在少年犯罪侦查制度中统领地位和理解方式;第二部分是双向保护、全面调查、全程教育、迅速简约四项基本原则。文章的第三章是本文中篇幅最长的章节,为完善我国少年犯罪侦查制度提出了若干具体设想。笔者选择了少年犯罪侦查制度中几个具体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些问题都在侦查实践中都亟须规范并一度成为热点,对少年犯罪侦查程序乃至整个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重要影响。第一部分论及少年警察机构和少年警官的专业化建设;第二部分是以取保候审取代不当侦查羁押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合适成年人参与。本章紧紧围绕我国少年犯罪侦查制度中的缺失或实践中的困惑,综合考虑当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整体发展情况,避免了那种“空中楼阁”般的阐释或者照抄照搬国外经验或者动辄就提出修改立法等与实际不符或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的做法,并尽可能地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出可行的对策,以有助于少年犯罪侦查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地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