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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其形成和发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厚的文化和社会基础。它渊源于我国古代传统调解制度,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被成立初期的新中国正式确立。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伴随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最终成为享有“东方之花”美誉的一项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追溯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发展,对我们进一步认识人民调解的价值和功能,重构中国当代社会的人民调解制度有着重要意义。随着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市民阶层和市民社会得以逐步形成,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对法治的追求也空前高涨,加之人民调解自身的改革反应迟缓。在此背景下,人民调解受案数量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人民调解的功能逐步衰退,使得人们开始怀疑它继续存在的价值,人民调解一时陷入困境。具体而言,导致人民调解日渐衰落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现代法治理念与人民调解之间存在着形式上的悖论和误解。(二)城乡二元制结构的解体对人民调解制度造成了严重冲击和影响。(三)政治功能的弱化使得人民调解面临角色定位的难题。(四)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局限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政治、文化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但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影响更为引人注目,以至有学者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诉讼在纠纷解决中所起的主导作用是任何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都无法替代的。但是,由于纠纷数量的增多,诉讼本身的刚性原则和以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特点,使得诉讼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现得力不从心。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诞生于本土并经过创造性改造的自治型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体现着现代社会司法民主的理念。(二)诉讼与人民调解在现代中国社会中存在着调和共生的契机和必要。(三)人民调解具有传承文化、道德和培养新的社会观念的功能和意义。(四)人民调解能够促进法律的发展。(五)人民调解具有较强的自治功能。人民调解制度作为除诉讼以外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毫无疑问是适应了当今多元化社会对纠纷解决途径的需求,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可是人民调解在面对现代化、多元化的社会构造时,却出现种种障碍,显得不尽如人意。因此,应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造和重构,使其更好的发挥应有的功能,把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多元化的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重构,立足中国本土文化,考虑中国现实,同时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加快人民调解的立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使其适应现代法制社会的发展,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