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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对我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的活跃与发展对解决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等经济主体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本身蕴藏着巨大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等金融风险,所以必须对民间借贷的风险加强监管,以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效用,进而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增长。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间借贷风险监管的一般法理。论文从民间借贷的含义、存在形式以及生成逻辑出发,着重分析了民间借贷自身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并且以公共利益理论以及金融外部性理论为视角分析了民间借贷风险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域外民间借贷风险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做出了评价。通过将美国、日本、德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民间借贷风险监管制度与我国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域外的民间借贷风险监管制度在监管主体、民间借贷市场准入以及准入后风险监管方面都相对比较完善,值得我国借鉴。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民间借贷风险监管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通过对我国目前民间借贷风险监管现状的分析,得出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的风险监管制度存在问题,其问题主要体现在民间借贷风险监管主体制度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以及民间借贷准入后风险监管制度不健全方面。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分析得出的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本部分为论文的重点内容。首先应当确立多层次的民间借贷风险监管主体制度;其次,从限定民间借贷主体的范围、审查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以及限制民间借贷地域范围的角度完善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最后,从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等方面完善对民间借贷机构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后的经营风险的监管,促进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