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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面临受侵害威胁或受到侵害时,得向潜在侵害人、侵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潜在侵害人、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维持或恢复人格权安全状态的请求权。在人格权日益受重视、人格权理论日渐丰富的今天,人格权请求权作为人格权的防御性保护手段,比损害赔偿等保护方式具有更重要的价值。本文从人格权请求权概念的证成入手,运用价值分析法、类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人格权请求权进行探析,并对人格权请求权未来立法框架提出了建议。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共三章。
第一章为人格权请求权概念的证成。从逻辑和功能价值两方面入手,论证人格权请求权概念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就逻辑方面来说,通过分析学者们对请求权类型的划分,找到了人格权请求权在请求权体系中的合理位置,即人格权请求权属于侵害绝对权但尚未构成侵权之债时所产生的救济性请求权类型;就功能价值方面来说,人格权具有排除他人侵犯的保护之义,因此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这种事后保护来说,人格权的防御性保护更为重要,人格权请求权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价值。
第二章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类型及行使。在人格权请求权的类型划分方面,人格权请求权可分为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及停止侵害请求权等类型;在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要件方面,根据各类型人格权请求权的不同特点,应设置不同的行使要件;在行使方式上,分析了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方式。
第三章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立法安排。从立法上看,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均不在侵权法体系中规定人格权请求权,而我国现行法却将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明确规定为“侵权责任”。不同立法安排正体现立法者对于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请求权是否属于侵权请求权、是否能为侵权法所吸纳的不同看法。从理论上看,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制度在性质、功能、构成要件及是否适用时效制度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人格权请求权不能被侵权责任所吸纳。因此,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将人格权请求权内容纳入侵权责任中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将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从侵权责任体系中分离出来,在人格权法部分中进行规定,这样不仅能表明人格权请求权的性质和功能,还能凸显民法以权利为核心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