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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西原春夫先生所说:“中国正积极推进经济上的改革开放政策。因此,中国迟早必然也会被战后日本所体验的类似问题所困扰,这就是:对日益增加的机动车数量采取什么对策,在政策上应如何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交通事故多种多样的情况之下应如何设定刑法上过失认定的标准,对于数量庞大的违反交通规则者应该采取哪些处理措施等等问题。”①现实的确如此。不管我们是否愿意承认,我国现在确实面临着这个严峻的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各种交通工具的数量不断增加,人们的生活节奏也日益加快,然而与之不和谐的是,我们的交通安全知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并未随之相应的增加和加强。这种物质和精神上的差距越来越明显,二者的巨大差异直接导致了各类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也越来越严重。由交通事故给人们所带来的各种巨大损失是无法估量的。面对这种情况,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在积极的寻找解决方法。为了解决交通事故频发所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问题,各国普遍把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第133条与《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对交通肇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笔者针对现实情况,凭借自己微薄的知识和几年的实践经验,写就此文,粗略阐发自己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一些相关知识与看法。本文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其历史沿革,然后分别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标准、逃逸和自首等方面阐述了笔者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认识。其中,关于主体问题又对其进行了相关的分类分别讨论,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中又涉及公私财产损失问题以及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均衡问题,而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讨论中又逐一对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进行分析,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则主要提出有关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问题。另外,笔者还试着阐述了自己对于《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中所提及的“共犯”一词的认识。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阐发探讨了交通肇事罪相关的重要问题,分析了一些法律制度在合理性和可行性上的优点和不足,进而提出了些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和司法变更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