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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以及2015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和规范了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工作,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规定,极大地促进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完善和发展。但由于法律条文过于概括的特点,民事再审审查依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就民事再审事由而言,虽然《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民事再审事由进一步细化,增加了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对于诸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实体性判断标准的事由仍然难以把握。再审事由认定不当不仅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亦可能会严重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和权威性。为避免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对于“何为错案”产生判断上的分歧,统一上下级法院之间对再审事由的认识,平衡再审申请权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增强再审事由的可识别性和可操作性,使主观标准向客观标准转化,使概括性标准向具体标准转化。本次调研集中汇集了再审事由审查中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力图以此促进再审事由认定准确高效,进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生效裁判的权威。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主要研究了我国民事申请再审事由的基本理论,详细阐述了我国民事申请再审事由修改的理念和能定位。第二章通过对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审结的民事再审审查案件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来发现民事申请再审事由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民事申请再审事由的统一认定提供研究方向。第三章对三类重点再审事由进行实证考察,并对再审事由的认定和运用中的司法困境进行研究,为完善三类重点再审事由的认定标准和把握提供研究方向。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民事再审事由统一认定提出意见和完善建议,来规范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发挥民事再审审查职能作用、保障合法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