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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源于西方国家,主要是对“穷人”权利的一种法律救助,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它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一项福利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否拥有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行法律援助的试点,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首次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和框架,2003年7月《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确立。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从初创时期过渡到发展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和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经济文化水平不高,法制不健全,各项制度设施不完善,人们缺少法治文化素养等原因的制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困难。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存在着立法层次不高,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援助体系问题;没有建立国家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法律援助经费紧缺,难以得到保障;法律援助程序不完善,且缺乏其它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协调与配合,等等。 由于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给现实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阻碍着法律援助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法律援助制度亟待完善,为此,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加强法律援助的立法工作,以便早日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法律援助法,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完善法律援助的程序、明确法律援助责任的承担、法律援助的范围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体系,建立法律援助与其它部门、组织和人员联系的长效机制;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知名度;建立财政拨款体制,确保法律援助经费,等等。 总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我们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