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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是在自然区域开展的保护环境和促进当地居民福利的负责任的旅游。随着生态旅游业的高速发展,十八大报告中对生态文明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旅游方式已不适应生态文明理念中对旅游的需求,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需要具有生态文明的方式进行生态旅游,也是遵循“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的理念,提倡以生态旅游资源保护为主题的新兴旅游方式。生态旅游的高速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率后,生态旅游业中自然资源的开发与自然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落后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也极不利于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从环境法的视角,综合运用法理论证、实证分析、中外比较等方法,提出如何在原有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基础上创新研究生态旅游法的立法和管理问题,对于我国生态旅游法的完善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倡导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可持续生态旅游方式作为发展理念的同时,应当创新和重构生态旅游的相关法律制度,理清生态旅游资源权属,完善生态旅游管理体制。生态旅游法起源于国外,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三个旅游业发达国家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生态旅游法在管理体制、行业准入、旅客流量控制、环境教育和景区利益分配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生态旅游法进行创新和重构。具体方案是:在景区成立有统一管理权限、执法权限的生态旅游区管理机构;针对生态旅游的规划者、开发商、经营商等不同的生态旅游活动主体,建立行业准入制度;通过实行购票预约制度、票价调控和建立容量管理系统,完善游客流量管理制度;借鉴国外生态旅游环境教育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生态旅游景区环境教育制度;重构景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格局,建立合理的景区利益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