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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是近代自由主义的代表,更是立宪政府理论之父,有关洛克政治思想的研究汗牛充栋。洛克的形象一度被人们固定化,洛克的政府理论、财产权理论耳熟能详。然而洛克的立法权理论很有人系统论述。对洛克的研究有代表性的两个学派就是斯特劳斯学派和剑桥学派。这两个学派从两个不同的起点研究洛克,试图描绘洛克的全貌。斯特劳斯学派采用隐晦主义的方法把洛克描绘为现代性的代表,个人主义的坚定捍卫者;剑桥学派从个人对上帝的义务出发,主要侧重打通近代与中世纪的勾连,主张个人没有权利,绝对服从上帝。然而这两个学派对洛克的研究都出于将洛克看做一个理论从一至终贯穿一生的理论家,而实际上洛克的思想在其不同的人生阶段是不同的,甚至有时是自我否定的。本文旨在探索洛克立法权以显示洛克思想的复杂性。首先,从认识论、理性和启示和自然状态探索洛克立法权的思想根基,将洛克立法权放在其思想中根源考察;其次,着重勾勒洛克立法权的逻辑框架,从社会契约理论、权力分立理论以及人民主权理论分析洛克的立法权至上是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至上理论,是一种权力分立模式框架下的至上理论,是与人民主权理论相统一的至上理论。洛克的立法权至上理论是与中世纪的神权理论不同的理论,是以个人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至上理论。最后,在探索洛克立法权至上的思想基础、逻辑框架之后,得出洛克立法权至上理论的意义:法律至上、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本文试图从多角度探索洛克思想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