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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大代表监督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质询权,关系到我国人大代表切实了解质询案事实,发掘质询案真相,采取措施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了质询权的内容,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人大代表质询权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行使,难以发挥预期的效果。目前,质询权行使不利,与质询权立法不完善、质询权保障机制不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要保障人大代表切实行使质询权,补充质询权立法,完善质询权保障措施,提高代表质询权行使能力是当务之急。本文以具有人大监督性质的质询权作为研究的方向,提出质询权的概念,分析质询权的属性,系统考察和借鉴域外国家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人大代表质询权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更好保障人大代表质询权的实现。全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和分析人大代表质询权的涵义。文章首先交代了质询权的发展历程,总结了学界关于质询权的几种概念,结合自己的思考,界定出质询权的概念。在此基础之上,探讨质询权的属性,区分质询与询问,质询权与质询案两组概念。第二部分,对域外国家的质询权及其理论基础进行考察和分析,总结域外国家关于质询权的成功经验。认为质询监督是议会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民主理论是质询权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我国人大代表质询权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我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质询权立法不完善,二是质询权保障机制不健全;三是代表素质不高、行使质询权能力有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建议。通过分析质询权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成功经验,提出应完善的内容:首先强化质询权的理论基础;其次补充质询权立法;最后完善质询权行使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