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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明确了为保护公司债权人之权益,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之债权,可刺破公司面纱,由该股东对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该法条对外部人股东债权人权益之保护只字未提,在遇到外部人股东债权人请求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况下,却有法院直接适用《公司法》第20条进行裁判,认为对外部人股东债权人之保护乃《公司法》第20条应有之义。也有法院认为可对该法条进行扩大解释以应对外部人股东债权人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况。截然相反的是,另有法院认为《公司法》第20条明确的权利主体仅为公司债权人,股东债权人并非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故引用该条对股东债权人之权益进行保护无法律适用上的正当性。鉴于各个法院对《公司法》第20条的理解莫衷一是,甚而采取截然相反的思路对类似案件进行裁判。有学者主张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进行建构,即以成文法的方式明文规定,股东债权人之债权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而受到严重损害时,允许刺破公司面纱,由公司对该股东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上述制度的构建,为反向刺破案件找到明确可援引之法律。一方面,可以对外部人股东债权人之利益予以充分保护;另一方面,可提高外部人股东债权人请求刺破公司面纱案件的裁判可预期性。考虑到研究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有助于解决中国大陆司法实践中,审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损害股东债权人债权案件时,由于法律漏洞导致的裁判困境。本文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为研究对象,试图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法》第20条是否为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提供了制度基础?2、我国法院对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与《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关系如何理解?3、我国是否有必要构建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4、公司面纱被反向刺破后,利益相关方股东债权人、善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次序应如何安排?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案件较少,每年发生的案例数量都保持在个位数。最近6年,我国各法院对目前立法情况下,就可否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态度依旧处于见仁见智的状态。法院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可否适用反向刺破制度的态度可总结为:承认、不承认及未置可否。而笔者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出以下结论:包括《公司法》第20条在内的法律体系,并未为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案件提供可适用之法律,该情形属于法律漏洞,应当在立法层面上构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同时,笔者就我国建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所应包含的主观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权利主体是股东债权人,而责任主体应为公司;行为要件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结果要件,与传统刺破相同,是指公司法人格滥用者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笔者进一步指出,没有必要针对反向刺破制度设立专门的利益协调机制。就股东债权人、善意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次序方面,股东债权人与公司债权人权利实现次序相同,公司债权人先于善意股东实现权利,而无须对善意股东之权利进行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