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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犯是当前风险社会下民众对于民航安全的不安感在刑法领域的映射,也是国家应对不断累增的新型安全风险、运用法律手段所进行的一种社会控制,其本属刑法概念范畴,但因其兼具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客观上促成了以刑事法与行政法相衔接为基点的刑法研究范式之变革路径。在此基础上,以关系刑法论为方法论,在传统的行政犯概念中引入同具有双重违法性、但尚未构成行政犯罪的违法行为,将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犯设定为违反民用航空领域的刑事法律规范及行政法律规范,危害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秩序的行政犯罪和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并据此作类型化梳理,以应对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犯之增长趋势。在总论问题中,围绕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犯之构成要件设置,择取其中的前置性规范与罪状的关联性问题、违法性认识问题、严格责任与期待可能性问题等重点议题展开研究,完成对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犯之基础理论探析;在各罪问题中,立足于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故意犯罪及过失犯罪两方面,通过将理论肌理针对性地运用于各罪问题的解决之中,完成对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犯之各罪分析,尤其是运用“软法”的自身特性,对“软法”在治理我国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过失犯罪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进行了创新性、各罪化、案例化研究。在处罚问题中,以重构我国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犯之处罚结构为核心,以刑罚轻缓化及行政性刑事罚中的行政拘留司法化为理论基点,探索建立融通刑法与行政法两大法律部门、具有轻重相适应特点的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犯之轻罪制度。总体上,在完善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犯之犯罪构成、处罚模式及立法体例等刑法内部结构的同时,也应通过刑法与民用航空法、行政法等“硬法”以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软法”的衔接与结合,由内及外构建兼具稳定性与适应性的规范体系,以有效应对行政犯时代的众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