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以汾河流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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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文环境决定了流域保护可能在单独一个省、市、县内部是无法彻底解决的。流域生态补偿目前在很多省份已经实践多年,但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大多都是由国家或者省级政府直接进行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流域生态补偿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其他主体的参与度低。①在目前实践中,不少地区已经展开在流域生态补偿之间的合作,流域区域内政府开始在流域实行横向生态补偿,跨省间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在国外很多地区甚至开展了流域内国与国之间的跨境流域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也逐渐开始市场化,在企业和流域周边居民中展开。目前四部门颁发的文件②指出:在流域开展横向生态补偿是必要的应不断完善流域生态补偿中关于横向生态补偿的内容,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发展奠定基础。山西省境内的汾河是山西省的母亲河,对汾河流域进行保护是山西省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山西省《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中提出: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③在该条例中规定在森林、水流等区域实行生态补偿,建立汾河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的机制,但并没有对该制度进行具体规定。作为山西人民,关注汾河流域的生态补偿,为山西省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是我们应该做到的。以汾河流域为例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立法发展提供借鉴是本文的重要意图。  文章主要应用了文献资料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文章首先从汾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现状引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在主体、原则、法定方式以及绩效考核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其主要原因是实践和法律角度研究的缺失。其次从理论依据和国外法治经验方面进行分析,发现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理论、法的公平价值观理论等理论以及国外经验对主体的丰富、法定方式的扩大、原则的确定都具有积极地作用。文章最后对解决问题提出了思路,专门立法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发展提供专门依据;增加企业、居民、无隶属关系的政府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主体,并对流域的上中下游争议提供解决途径;受益者补偿和双向补偿原则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提供特色的指导;法定方式具体化到各地区立法中符合各地特色,为各地立法提供依据;绩效考核制度的体系确立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实施提供监督。解决途经的提出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法律方面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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