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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曼是当代德国一位重要的社会思想家,他将系统论及其发展成果引入到社会学和法律理论领域,提出了一些独特的洞见。他肯定社会是交往性系统,是自我参照和自我创生的系统,将社会类型分为区隔性社会、层级性社会和功能分化性社会。对法律系统而言,它是从功能分化的社会分化出来的具有特定功能、达到高度自治的系统,是自我创生的交往性系统。自我创生法律系统的重要含义是,法律系统是同时为开放和封闭的系统(规范地封闭和认知地开放;法律(只有法律)规定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法律在其运行中或者在其要素的持续生产中确定和维持自己的边界。卢曼通过揭示法律的自我创生性,证明法律的自治性。全文分为6部分,有引言、正文四章以及结束语。引言概述了卢曼通过在法律领域引入系统论,对法律基本问题的关注:其他理论家和法学家所说的法律自治性的含义,引出自我创生法律系统将要揭示与传统意义不同的自治。第一章阐述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的渊源,即一般系统论的发展成就和帕森斯的社会系统论。卢曼关注系统理论的新近发展及其成就,并将系统论新范式,即系统与环境的区分和自我参照(后归纳为自我创生),引入到社会领域,对社会和法律的基本问题进行新的解释。第二章阐述卢曼以新范式对社会和法律系统的基本解释。涉及卢曼关于法律系统的封闭与开放,法律系统生产和再生产的自我参照和自我创生,法律系统区别于其他社会领域的符码和有编码交往的操作性封闭,法律系统的独特功能,法律系统自身的进化、法律系统内部所分化出来的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法院的地位,作为法律系统内的法律论证操作(或技术)等思想。本章内容是卢曼对法律系统自我创生的全面论述的梳理分析,这些内容可看成他对法律“自治”的正面直接的系统论阐述。第三章关注卢曼对于法律系统与其环境关系的认识,即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关系的认识,他讨论了理论传统中认为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政治和道德之间关系。这些关系在传统法学理论中也受到重要关注,卢曼从系统论视角,把这些关系视为自我创生的社会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揭示了这些关系的新意义。我们可将本章看成卢曼关于法律自治性的间接证明。第四章考察卢曼法律系统理论的地位与影响,梳理和分析了对卢曼法律自我创生理论的批评、法律自我创生理论的意义和贡献、对我国法学发展的可能意义。结束语提示了理解卢曼及其法律自我创生理论的要义,结论是肯定卢曼的自我创生理论维护了法律自治性,但又与传统的法律自治理论有区别。